威海广泰: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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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促进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
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审核,然后才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注册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的,公司应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第十三条   如本规程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
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程。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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