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
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者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