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影石创新 股票代码:688775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rashi Vision Inc.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
中心大厦 2 栋 1101,1102,11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本公司”、“发行
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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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
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人相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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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
限售期为 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10%限售期为 6 个月。本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401,000,000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
为 30,501,569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
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
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8.21 倍。
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如下:
T-3 日股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2024 年静态 2024 年静态
证券 证券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 市盈率
代码 简称
(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GRMN.N 佳明 200.59 7.3306 7.3306 27.36 27.36
GPRO.O GOPRO 0.577 -2.7440 -2.7440 - -
算术平均值 26.21 27.7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T-3 日)。
注 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极值 GOPRO。
注 4:佳明、GOPRO 为美股上市公司,上述表格内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截至北京时间 T-3 日收盘。
本次发行价格为 47.2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7.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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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9.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 47.2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0.04 倍,虽然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T-
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风险
智能影像设备行业处于消费电子前沿领域,行业内的品牌供应商需要把握
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及产品更新迭代,以巩固市场地位和
竞争优势。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要在研项目报告期(2022 年、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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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和 2024 年,下同)内研发费用合计 74,869.85 万元。报告期各期包含上述新
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 3,152.25 万元、13,638.55 万元和
误,或新技术、新产品未达预期,将会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依赖行业经验
丰富、结构稳定的研发团队,高水平研发人才是公司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上
取得成功的关键。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研发技术人员为 1,367 人,占员工数
的比例为 57.68%。目前,与快速变化和不断发展的市场相比,高端研发人才相
对稀缺,同时行业内的人才竞争也较为激烈,技术人员流失时有发生。未来在
业务发展过程中,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且未有合适替代者,则可能会
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消费电子行业存在产品迭代速度快及消费者需求不断提升的特点。公司及
市场主流消费电子产品品牌厂商推出新品的周期通常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公司
陆续推出了 Nano 系列、ONE 系列、ONE X 系列、ONE R 系列、GO 系列和
Ace 系列等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产品以及 Pro 系列、TITAN 系列、Connect
系列等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产品。各产品推出的当年及次年为其主要销售
周期,并构成该等年度公司销售收入的重要来源,各产品通常在推出第三年开
始被公司新品迭代,销售收入及占比逐渐下降。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推出功
能优异的创新型智能影像设备进行产品迭代,或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及消费者不
断提升的需求,则可能面临公司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国际贸易及海外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上升。2025 年 2 月 1 日,美国政府宣
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加征 10%的关税;2025 年 3 月 4 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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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再次加征 10%的关税;2025 年 4 月 2 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宣布对
所有贸易伙伴征收最低为 10%的关税,并在后续对部分贸易伙伴征收税率更高
的关税,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面临被加征 34%“对等关税”等更严厉的关税政
策;2025 年 5 月 12 日,美国修改 4 月 2 日行政令中对中国商品(包括中国香
港和中国澳门商品)加征的 34%“对等关税”,将其中的 24%在初始的 90 天
内暂停实施,保留加征剩余 10%的关税。由于美国关税政策变化频繁,公司难
以预测未来美国关税变化及关税水平。该等关税政策将对全球贸易、经济环境
以及消费需求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状况。公司
已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如果境外国家持续加大实施对公司出口明显不利的
贸易、关税等政策,公司存在无法维持境外销售高速增长的风险甚至由此导致
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59,625.70 万元、290,337.71 万元
和 422,258.0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9.43%、80.83%和 76.35%。
海外市场竞争中,不排除因国际市场产品设计理念及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发生
重大变化,如果未来国际市场业务开拓不顺利或未能达到预期,将影响公司国
际市场业务发展。
公司在生产环节主要通过与加工厂商合作的模式进行外协生产,由委外厂
商负责镜头模组加工、SMT 贴片、电池等零部件加工、半成品及成品的组装测
试等工序。报告期内,公司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通过外协加工生产,专业
级智能影像设备主要为自主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用分别为
别为 14.97%、11.80%和 11.17%。在外协加工生产模式下,需委外厂商保证充
足的产能,且公司需要持续有效地对生产流程进行管控。如果委外厂商无法满
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出现产能不足、生产管理水平欠佳或公司与委外厂商
合作发生摩擦而不能及时切换委外加工方的情形,则可能导致产品供应的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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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产品质量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得益于公司在技术研发上的持续投入取得成效以及产品竞争优
势不断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
别为 204,113.36 万元、363,639.23 万元和 557,412.5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733.40 万元、82,957.51 万元和 99,474.91 万元。但公司经
营业绩未来能否持续增长仍然受到行业竞争格局、国际形势、产业政策、技术
更迭、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
放缓甚至业绩下滑。因此,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极端情况下有可能
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超过 50%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受国家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兑主要货币
波幅范围政策及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性较大,报告期
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751.57 万元、182.95 万元和-2,831.55 万元。报告期内
公司外销收入规模分别为 159,625.70 万元、290,337.71 万元和 422,258.03 万元,
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增长,如果未来人民币对美元等外汇的
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04,113.36 万元、363,639.23 万元和
增速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
公司产品迭代速度不及预期、市场开拓能力下滑,则公司营业收入增速可能出
现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51.49%、55.95%和 52.20%,公司毛利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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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保持较高水平,影响公司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司产品定价能力、销
售渠道等。消费电子产品的创新性、功能、质量、是否契合客户需求、以及客
户对产品品牌的认可程度都决定了公司产品的定价能力,定价能力越高则毛利
率越高。同时,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 49.75%、46.91%和 47.95%,
线上销售渠道毛利率高于线下销售渠道。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
技术研发,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者产品销售渠道和产品销售价格出
现较大不利变化,将使公司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5,089.03 万元、49,435.49 万元
和 100,007.98 万元,其中,公司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物资合计占存货比例分别为
原材料,且委托加工物资存放于委外加工厂仓库,若公司存货管理不善,出现
损失或损害等情况,将造成公司财产的直接损失,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另一方面,若公司重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而公司储备量较大,则可能
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通过入驻亚马逊、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业务,同时
积极拓展线下销售渠道,随着销售渠道的增加、营业收入的增长,销售费用也
随之增加,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14.98%、14.53%和 14.81%。随着公司
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销售费用将随之上涨,如公司不能有效控制各渠道销售
费用,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GR201744201462),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更新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编号:GR202044206223,有效期:三年),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取得更新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207825,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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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未来国家变更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公司未来不能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审核,所得税率将由 15%提升至 25%,将对公司未
来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优惠税率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优惠税率对净利润的影响 6,126.82 7,389.03 2,435.46
(四)法律风险
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 337 调查申请,指控发行人及发行人美国子
公司美国影石相关产品及配件、照相系统侵犯其在美知识产权;2024 年 5 月 1
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本次 337 调查。2024 年 4 月
事诉讼传票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GoPro 起诉发行人及美国影石的相关产品、
照相系统侵犯其在美知识产权。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美国
时间),ITC 行政法官组织了开庭听证程序。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337 调
查事项仍在进行中,加州中区法院诉讼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若最终 337 调查结果对公司不利,公司声誉将受到负面影响,相关涉案产品
可能无法继续在美国销售。虽然公司涉案产品均为通用产品,可面向全球市场客
户进行销售,在涉案产品在美国被禁售的极端情形下可将涉案产品向非美国地区
销售,但公司涉案产品在美国禁售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虽然 337 调查不涉及经济赔偿,但 337 调查的结果将可能作为加州中
区法院诉讼的重要参考。若最终 337 调查结果对公司不利,加州中区法院诉讼中
公司将可能败诉,从而需要对 GoPro 进行经济赔偿并承担 GoPro 为此诉讼支付
的律师费和案件费等支出,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无论 337 调查和
加州中区法院诉讼的结果如何,公司均需向此次其聘请的律师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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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费用支出亦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靖康可支配公司 34.0043%的
表决权,间接持有公司 29.8891%的股份,实际控制人配偶、一致行动人潘瑶间
接持有公司 0.0002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靖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潘瑶合计
间接持有公司 29.8893%的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持股比
例将进一步稀释。公司历史上曾存在董事会成员数量为偶数的情况,虽然截至目
前董事会成员数量已变更为 9 人,但仍可能存在董事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导
致董事会僵局、公司治理有效性或决策效率不足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正常的市场环境及
公司充足的技术储备,并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原材料供应等方面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外部环境出现
重大变化,将会导致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实施效果与预期值产生偏离的风
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一定规模的产能,同时新增房屋及建筑物
公司下游市场增长未及预期或市场开拓受阻、或因产品技术的快速迭代,将有可
能导致部分生产及仓储设备闲置、人员富余,无法充分利用全部生产能力,研发
相关设备不再符合研发需求,导致增加费用负担、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出现减
值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增加,各类支出将迅速增加,会
导致折旧或摊销费用上升,本次募投项目建成且稳定运营后,预计新增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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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折旧和摊销金额为 1,367.98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扣非净利润的比例为 1.45%,
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有一定建设及运营周期。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并使
用后,将导致公司一定期间内费用上升、相关财务指标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
(六)重要原材料供应中断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 IC 芯片、镜头模组、结构件等,因直接材料在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较高,产品成本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此外,芯
片作为公司重要原材料,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零部件。报告期各期,公司芯片采
购金额分别为 23,630.03 万元、36,975.06 万元和 82,287.24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72%、23.15%和 28.82%。公司的核心芯片主要是采购索尼、
安霸等国际品牌,并且可替代性较差,未来如因特殊贸易原因或全球芯片短缺导
致相关国外供应商停止向公司出口芯片或供货周期增长,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七)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计算机及影像视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影像设备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
行业内各大厂商间竞争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技术、品牌和渠道优势,
不断丰富产品线,拓展业务范围。如果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持续提升,将导致公司在细分市
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甚至核心竞争优势丧
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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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发布《关于同意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5〕35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
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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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
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32 号)同意,本公司 A 股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影石创新 A 股总股本为 401,000,000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30,501,569 股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影石创新”,证券代码为“68877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影石创新;扩位简称:影石创新
(四)股票代码:68877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501,56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0,498,431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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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影石创新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中金影石 1 号
员工资管计划”)和中金影石创新 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称“中金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以下
简称“Temasek Fullerton”)、上海灏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灏裕科技”)、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立讯精密”)、 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绍兴韦豪合伙”)和紫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称“紫荆实业”)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网下有限售期部分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298,431 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公司选择的上市
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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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47.27 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约为 189.55 亿元。公
司 2023 年、2024 年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2,957.51 万元和
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
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
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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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rashi Vision Inc.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靖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9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20 年 2 月 26 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
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
融中心大厦 2 栋 1101,1102,1103
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
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
经营范围 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全景相机、运动相机等智能影
主营业务 像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以全景技术为基点的全球
知名智能影像设备提供商。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518101
电话号码 0755-23324884
传真号码 0755-23009526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insta360.com/
电子信箱 legal@insta360.com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厉扬(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0755-23312934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北京岚锋直接持有发行人 29.9376%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
北京岚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7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靖康
注册资本 1,169.5906 万元
实收资本 1,169.590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06398170J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 9 号院 3 号楼 2 层 101
主营业务 创始团队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前,岚沣管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4.0667%的股份,其与北京岚锋同为
刘靖康控制的企业,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岚沣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6 月 27 日
认缴出资额 395.240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95.240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6X0E7B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
地 厦 2 栋 110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斓枫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前,刘靖康通过持有北京岚锋、岚沣管理间接控制发行人 29.9376%、
澜烽管理、岚烽管理、厦门富凯、汇智同裕、深圳麦高间接持有公司 29.8891%的
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刘靖康配偶、一致行动人潘瑶通过厦门
富凯、汇智同裕和深圳麦高间接持有公司 0.00022%的股份。综上,公司实际控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制人刘靖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潘瑶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29.8893%的股份。
刘靖康,男,1991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大学软
件工程学士,身份证号码:442000199107******,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2015
年 7 月创立公司,历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至今;2016 年
获得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亚军;登上 2017 福布斯亚洲 30
位 30 岁以下精英榜;2019 年,作为当代创业青年的优秀代表被共青团中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第十届“中国青年创业奖”,并获得“广东特支计划—科
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2020 年,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称号;2021 年,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22 年,作为发明人所发明的
专利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2024 年,入选“2024 福布斯中国·出海领军人物 TOP30”
榜单。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
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一二
刘靖康 潘瑶
网络
深圳 久 益
斓枫 (厦门)
科技 投资合伙
一号
有限 企业(有
公司 限合伙)
北京 岚沣 岚烽 澜烽 厦门 汇智 深圳
岚锋 管理 管理 管理 富凯 同裕 麦高
影石创新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潘瑶还持有中金影石创新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3.97%的份额,中金影石创新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发
行后 0.33%股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
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期 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数量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限 (万 (万股) 限
(万股) 股比例 情况
股)
通过北京岚锋、
岚沣管理、澜烽
管理、岚烽管
理、厦门富凯、
汇智同裕、深圳
董事
麦高分别间接持 自上市
长、核 2020.01- 10,760.06
心技术 2026.01 67
股、1,322.7773 36 个月
人员
万股、47.2699 万
股、5.7416 万
股、399.5925 万
股、342.5433 万
股、66.8555 万股
通过北京岚锋间 自上市
董事、 2020.01-
总经理 2026.01
万股 36 个月
董事、 通过北京岚锋间 自上市
术人员 万股 36 个月
通过北京岚锋间 自上市
万股 36 个月
YEH
AI
独立董 2020.01-
事 2026.01
独立董 2020.01-
事 2026.01
独立董 2020.01-
事 2026.01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期 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数量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限 (万 (万股) 限
(万股) 股比例 情况
股)
监事会
通过北京岚锋间 自上市
主席、 2020.01-
核心技 2026.01
万股 36 个月
术人员
通过澜烽管理间 自上市
职工代 2020.01-
表监事 2026.01
万股 36 个月
通过岚烽管理管 自上市
财务负 2020.01
责人 至今
通过岚沣管理、
自上市
董事会 2020.01 澜烽管理间接持
秘书 至今 有 5.7404 万股、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
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占发行前
序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量 持有债 限售期
姓名 职务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量(万股) (万股) 券情况 限
(万股) 股比例
通过澜烽管
自上市
研究院工 理间接持有
程总监 60.2618 万
股
同时,刘亮、贾顺、厉扬、姜文杰、黄蔚通过中金影石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持
有发行人股票,司振廷、肖龙报、陈永强通过中金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持有发
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
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
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北京岚锋直接持有公司 10,777.545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例为 26.88%。
公司名称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7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靖康
注册资本 1,169.5906 万元
实收资本 1,169.590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06398170J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 9 号院 3 号楼 2 层 101
主营业务 创始团队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北京岚锋的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
(%)
合计 100.00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岚沣管理直接持有公司 1,464.023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07%。
本次发行后,岚沣管理仍直接持有公司 1,464.023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65%。
企业名称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6 月 27 日
认缴出资额 395.240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95.240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6X0E7B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
地 厦 2 栋 110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斓枫科技有限公司(注)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注:深圳斓枫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岚锋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岚沣管理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岚沣管理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深圳斓枫科技有限公
司
董事长、产品中心
及技术中心负责人
离职前曾任硬件研
发总监
离职前曾任产品运
营总监
机器学习三组负责
人
嵌入式算法部负责
人
董事会秘书、资深
法务总监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深度学习算法工程
师
离职前曾任高级市
场经理
离职前曾任知识产
权高级经理
离职前曾任商业研
究投广运营
离职前曾任中国区
零售部主管
离职前曾任仓储物
流经理
ALEJANDRO
GARCí
A DEL ARCO
产品线负责人、高
部门经理
合计 100.00
注 1: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刘靖康对岚沣管理的出资比例由 88.3504%
变为 90.3504%,原因是期间原岚沣管理合伙人叶心怡、吴昭霓、李皓宇、苏夏昉及徐思锦
离职,樊一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出让其份额,袁博因离职出让其部分份额,刘靖康受让了
上述七人持有的岚沣管理共计 2.00%的份额
注 2:苏洋并非新增合伙人,其原名为苏健,在报告期内改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岚沣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斓枫科技有限公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的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本次发行前,岚烽管理直接持有公司 145.8319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41%。
本次发行后,岚烽管理仍直接持有公司 145.8319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36%。
企业名称 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3 月 9 日
认缴出资额 39.37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9.37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12UF4J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
地 厦 2 栋 1107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蔚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岚烽管理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MICHAEL DANIEL
SHABUN
高级硬件研发工程
师
董事长、产品中心
及技术中心负责人
离职前曾任创意策
划经理
资深感知算法工程
师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研究院高级项目经
理
合计 100.00
注: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刘靖康对岚烽管理的出资比例由 0%变为
本次发行前,澜烽管理直接持有公司 1,171.219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25%。
本次发行后,澜烽管理仍直接持有公司 1,171.219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92%。
企业名称 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7 月 2 日
认缴出资额 316.192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16.192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75052W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
地 厦 2 栋 1106
执行事务合伙人 段优国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澜烽管理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MAC KINNON
ELIAS MC KAY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RICHTER
HARDY
产品线负责人、资
深产品经理
离职前任资深产品
经理
离职前曾任嵌入式
软件主管
离职前曾任高级产
品经理
离职前曾任人力资
源总监
职工代表监事、产
品线负责人、广告
投放、BIT 及 CMI
负责人
离职前任高级视觉
算法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资深
法务总监
产品线负责人、市
场总监
董事长、产品中心
及技术中心负责人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离职前曾任高级市
场经理
离职前曾任高级市
场经理
高级嵌入式软件工
程师
资深全球客户服务
总监
机器学习一组负责
人
离职前曾任日本市
场总监
离职前任区域销售
总监
离职前曾任高级产
品经理
合计 100.00
注: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刘靖康对澜烽管理的出资比例变为 1.4706%,
原因是期间原澜烽管理合伙人周丹、钟双翼、周莉离职,刘靖康受让了上述三人持有的澜烽
管理共计 1.4706%的份额
本次发行前,澜烽一号间接持有公司 76.553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21%。
本次发行后,澜烽一号仍间接持有公司 76.553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9%。
企业名称 澜烽一号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 年 12 月 26 日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缴出资额 20.666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0.666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11Y80B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 1100 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
地 厦 2 栋 110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靖康
主营业务 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澜烽一号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
董事长、产品中心
及技术中心负责人
离职前曾任硬件研
发总监
离职前曾任项目申
报经理
离职前曾任高级行
经理
离职前曾任电商总
监
合计 100.00
注: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刘靖康对澜烽一号的出资比例由 23.4977%
变为 39.2482%,原因是期间原澜烽一号合伙人宁怡群、林嘉豪、许凤娇及黄治明离职、袁
博因离职出让其部分份额,刘靖康受让了上述五人持有的澜烽一号共计 15.7505%的份额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限售期
号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限售期
号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万股) (万股)
山东龙兴
(SS)
影石创新员
工资管计划
其他参与战
资者
网下限售股
份
小计 36,000.0000 100.00% 37,049.8431 92.39%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
股东
小计 - - 3,050.1569 7.61%
合计 36,000.0000 100.00% 40,100.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合计 29,520.7131 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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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影石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和中金
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2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2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
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号 投资者类型 (股) 行数量的 (元) (月)
比例
参与科创板跟投
公司
中金影石创新1号员工参与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工参与本次战略
中金影石创新2号员工参与战 配售设立的专项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
Ltd.) 发行人经营业务
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
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8,200,000 20.00% 387,614,0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中金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实际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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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10%,获配金额为 59,999,952.81 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影石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 1,330,653 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3.25%,获配金额 62,899,967.31 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影石创新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AVJ90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案日期 2025 年 3 月 14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3 月 12 日
根据《中金影石创新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中金影石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额比例
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软件研
应用中心总监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额比例
资深法务总监 人员
监事会主席、
研究院负责人
业务发展负责
人
高级管理
人员
供应链高级总
监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研发工程
师
公司
资深嵌入式研
发总监
资深硬件研发
总监
Istone
资深全球客户
服务总监
Limited
深圳前海影石
创新技术有限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额比例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合计 6,290 100.00%
注 1: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均为影石创新及其下属公司,其中
深圳前海影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Istone Innovation Limited 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中金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 1,567,675 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3.82%,获配金额 74,103,997.25 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影石创新 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AVJ89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案日期 2025 年 3 月 14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3 月 12 日
根据《中金影石创新 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中金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高级质量总
监
职工代表监
事、战略规
划与产品管
理中心兼
BIT 中心总
监
高级财务信
息化经理
资金及应付
主管
高级产品运
营经理
技术产品主
管
上海影石岚锋
科技有限公司
资深法务经
理
电商运营经
理
高级生产物
控经理
高级 PMC 经
理
深圳前海影石
系统测试主
管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嵌入式算法
组组长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创新技术有限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公司
上海影石岚锋 高级系统工
科技有限公司 程师
深圳前海影石
嵌入式软件
主管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应用软件经
理
公司
高级视觉设
计师
深圳前海影石
市场营销经
理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Arashi Vision 高级市场经
(U.S.) LLC 理
Insta360 Japan 市场营销经
株式会社 理
行业销售总
监
高级行业研
门经理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高级行政经
理
资深感知算
法工程师
研究院工程
总监
计算摄影负
责人
高级售后服
务经理
MI 兼研究资
源负责人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高级软件工
程师
高级研发工
程师
硬件产品经
理
深圳前海影石
资深系统工
程师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研发工
程师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研发工
程师
公司
高级投广经
理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高级产品经
理
资深硬件工
程师
高级研发工
程师
内审高级经
理
高级薪酬绩
效专员
商业研究经
理
生产高级经
理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上海影石岚锋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应用软件工
程师
公司
机器学习三
组负责人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售经理
高级产品经
理
资深产品经
理
资深产品经
理
高级工业设
计师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市场经
理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GARCIAD
ELARCO 高级市场经
ALEJAND 理
RO
Arashi Vision 北美市场运
(U.S.) LLC 营总监
资深零售经
理
研究院高级
项目经理
董事、首席
行政官
客户服务经
理
用户体验设
计总监
研究院工程
总监
深圳市顺势电 电商运营经
子有限公司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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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子有限公司 理
上海影石岚锋 拼接中台负
科技有限公司 责人
高级产品经
理
高级投广经
理
高级产品经
理
总裁业务助
理
内控高级经
理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测试经
理
公司
应用软件测
试经理
深圳前海影石
相机图像组
组长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应用软件经
理
公司
薪酬绩效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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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创新技术有限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营销策划经
理
公司
Konstantin 市场营销经
Hofmann 理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视频剪
辑师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市场营销经
理
公司
RICHTER
MAXIMILI 海外市场副
AN 总裁
HARDY
区域销售总
监
区域销售总
监
区域销售总
监
高级政府事
务经理
高级研发工
程师
研发工程负
责人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研发工
程师
公司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管
剪辑技术组
长
工业视觉工
程师
机器学习一
组负责人
上海影石岚锋 高级市场经
科技有限公司 理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深圳前海影石
公司
区域服务经
理
战略规划专
家
业务管理助
理
资深硬件工
程师
市场营销经
理
深圳前海影石
品牌管理经
理
公司
高级研发工
程师
高级深度学
师
高级产品经
理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合同签署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深圳前海影石
高级软件工
程师
公司
移动端算法
工程负责人
相机工程负
责人
音视频渲染
负责人
合计 9,263 100.00%
注 1:上述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均为影石创新及其下属企业,其中上海影石岚锋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影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势电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Arashi Vision (U.S.) LLC、Insta360 Japan 株式会社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80%可以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
价款。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
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Temasek Fullerton 共获配 1,754,083 股,获配金额为 82,915,503.41 元;
灏裕科技共获配 1,008,092 股,获配金额为 47,652,508.84 元;立讯精密共获配
配金额为 19,060,965.72 元;紫荆实业共获配 403,236 股,获配金额为 19,060,965.72
元。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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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
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
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联席主
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获配股
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
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六)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中金影石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和中金影石 2 号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
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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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1,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2%,本次
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7.2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0.04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4 年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8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1,000,000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200,0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960,000 股,其中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 22,96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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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7,424 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36 元/股(按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29 元/股(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93,80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776.61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9,030.39 万元。根
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发行保荐承销费 15,834.75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00.00
律师费用 1,106.6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3.2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5.83
合计 19,030.39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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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74,776.61 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3,43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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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影石创新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942 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
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容诚阅字
2025518Z0005 号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元,较去年同期变动约 32.38%~57.10%;预计实现净利润 49,435.00 万元
~58,322.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约-4.65%~12.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为 46,887.00 万元~55,378.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约-4.64%~12.63%。
计营业收入增速,主要系:1、为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将产品的垂直领域优
势向更为广阔的大众消费场景渗透,公司加大了在线上营销宣传、线下展会活
动及线下直营店等方面的市场推广投入,2025 年 1-6 月销售费用相较上年同期
有所上升;2、公司持续推进全新产品线开发、关键技术升级及技术版图拓展,
研发投入持续加大,2025 年 1-6 月研发费用相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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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 2025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
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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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各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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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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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行
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
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
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10-60838371
传真 010-60837040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周鹏、刘冠中
项目协办人 沈哲
其他经办人员 贺湘南、刘佳、吕冠环、陈锦兴、谢锐楷、李菡、王贺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周鹏,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信息传媒组执行总经
理。曾负责或参与传音控股、卫光生物、富煌钢构、银之杰等 IPO 项目,招商轮
船非公开、新乡化纤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洛阳钼业跨境并购等多个股权项目,
及重庆城投、湖州城投、禹州地产熊猫债、国泰君安公司债等多个债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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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冠中,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
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瀛通通讯、传音控股、泓淋电力等 IPO 项目,立讯精密非公
开、深天马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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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北京岚锋、岚沣管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
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公司/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公司/本
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
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公司/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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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
司/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企业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企
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靖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间接持有的
股份包括本人通过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 23.8202%首发前
股份,通过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斓枫科技有限公
司合计间接持有的 3.6744%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和澜烽一号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
有的 0.1313%首发前股份,通过岚烽管理间接持有的 0.0159%首发前股份,通过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久 益(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和深圳一二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 1.1100%首发前股份,通过深圳
汇智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一二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的 0.9515%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深圳麦高汇智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深圳一二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 0.1857%首发前股份(若自本
承诺函签署日至本人减持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回购注销等事项,则前述首
发前股份比例相应调整);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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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
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
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
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
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诺
潘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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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
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二网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因未
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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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N ACE、QM101、香港迅雷、朗玛五号、朗玛六号、朗玛九号、朗玛十
四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
司/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
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华金同达、厦门富凯、伊敦传媒、领誉基石、中证投资、金石智娱、芜湖旷
沄、天正投资、深圳麦高、利得鑫投、华金创盈、威明投资、山东龙兴、知盛投
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通
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
汇智同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通知公司
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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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烽管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将根据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通知公司减持
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要求进行。
澜烽管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刘靖康通过本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 0.1313%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本企业减持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或回购注销等事项,则前述首发前股份比例相应调整);
(3)如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将根据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通知公司减持
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要求进行。
澜烽一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将根据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通知公司减持
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要求进行。
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亮、贾顺、陈永强、黄蔚、厉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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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
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诺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监事姜文杰、司振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4)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贾顺、姜文杰、陈聪(已离职)、肖龙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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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
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预案如下: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及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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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
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
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
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
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
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
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
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70%;增持公司股份
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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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
分红的 20%,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
分红的 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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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5)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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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
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全面且有效
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
施和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公
司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
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
回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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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一系列措施,
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将通过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
报。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
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
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
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
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
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可靠
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技术及服务体系,凭借一流
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4)坚持技术创新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对新标准的制定和新技术
的研发,巩固技术优势,开发出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服
务,以高附加值的产品/服务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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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5)加强成本费用管控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
平的稳定。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
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和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7)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
(8)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9)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非因自然
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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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
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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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
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且依据终局有效司法判决判定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
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若公司最近连续 2 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
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期初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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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若公司未分配
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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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
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
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
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
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
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
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
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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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
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
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
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
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
市后前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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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本企业将在 2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在 20 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在 20 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事宜。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依
据终局有效司法判决判定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在 20 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在 20 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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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宜。
(八)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本人刘靖康(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
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情形
的,本人承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
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本人潘瑶(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靖康的配偶、一致行动人,就发行人若
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下滑 50%以上情形的,本人承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
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
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影石创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控股股东,就发行人若
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情形的,本公司承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
是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
份。
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
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控股股东
的一致行动人,就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情形的,本企业承诺将按以下方
式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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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
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
份。
(九)其他承诺事项
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
之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已经认真审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
件,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
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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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审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
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依据
终局有效司法判决判定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及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高盛中国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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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4)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审计及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保证
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评估机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经办资产评估师阅读了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中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本机构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为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
形;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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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直接持有本公司 9,112,616 股、9,112,486 股股份
(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分别为 2.5313%、2.5312%),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金石投
资有限公司均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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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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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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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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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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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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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