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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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
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
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第六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
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履
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
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监察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
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公司应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
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
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
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经济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
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
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
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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