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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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4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联化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www.cninfo.com.cn)公告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9日13:30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世纪大道3号黄岩耀达
酒店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王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9:2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联化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5名,代表股份
份总数为911,333,117股,扣除公司因回购持有的股份11,459,900股,享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899,873,217股)。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70,455,7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
联化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票123,700股;弃权票446,563股。
   议案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70,454,2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0%;反对
票123,700股;弃权票448,063股。
   议案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70,453,2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
票123,700股;弃权票449,063股。
   议案四:《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270,454,5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1%;反对
票123,700股;弃权票447,763股。
   议案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270,467,6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
票122,000股;弃权票436,3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210,7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2424%;反对票122,000股;弃权票436,363股。
   议案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266,539,96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5%;反对
票163,300股;弃权票436,4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169,3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121%;反对票163,300股;弃权票436,463股。
   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彭寅生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270,452,4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4%;反对
联化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票123,400股;弃权票450,1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195,5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946%;反对票123,400股;弃权票450,163股。
   议案八:《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243,727,017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275%;反对
票26,874,117股;弃权票424,8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4,470,0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0706%;反对票26,874,117股;弃权票424,863股。
   议案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270,464,8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9%;反对
票123,200股;弃权票437,9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207,9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2336%;反对票123,200股;弃权票437,963股。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得
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联化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胡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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