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5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3 - 2025/6/16 2025/6/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4,297,26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644,589.1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3 - 2025/6/16 2025/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乐清利新控股有限公司、赵战兵、赵培伊、海南历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持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4)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7)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7-62866852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