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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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8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3        -      2025/6/16    2025/6/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
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213,800 股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本次利
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11,150,500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拟回购注销的
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94,296,195.00 元(含税)。现金分红比例为 45.21%。分配完成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110,936,700×0.85÷111,150,500≈0.8484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484)+0÷(1+0)=前收盘价格-0.848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3        -         2025/6/16    2025/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共青城波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新光电实业有
限公司、安高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加茂资讯技术有限公司所
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7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76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法人股东,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规定,如其直接持有公司 25%以上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
由公司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075 元;如其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足 25%,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6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5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765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7915353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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