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5,5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459,2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浙江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鼎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
(财税【2012】85 号)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1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1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6970361
特此公告。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