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25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拟派
发现金红利 11,420,998.83 元(含税),占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比例为 40.86%。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该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
(2)股本变动及每股现金红利调整情况
自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公司因实施回购股份数量新增 1,147,297 股,导致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
量发生变动。因此,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由 0.025 元/股(含
税)调整为 0.02506 元/股(含税)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5 月 2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
(3)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59,291,145 股,
扣除已回购股份 3,598,48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55,692,656 股。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即 455,692,656×0.02506÷459,291,145=0.02486 元/股。
即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48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Limited 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0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06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知》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5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2950536
电子邮箱:ir@appotronics.com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