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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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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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
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
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所有的有效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
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
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并应对累积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
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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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
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
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投票原则: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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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积投票权总数。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具体操作如下:
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规则: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为弃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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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
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
中当选者时,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
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经过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和《公司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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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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