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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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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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及其所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金融机构
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等
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衍生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料及产品价格风险为
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
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
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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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
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
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
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
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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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保值;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
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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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构成关联交易的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批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
相关董事、分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决策。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
  (二) 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 组建套期保值执行小组、风控小组;
  (四) 负责修订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
  (五) 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 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七)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执行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二) 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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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 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 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 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 对执行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 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 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 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
书由决策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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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
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时
变更被授权人,执行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
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
审批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
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
制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保值执行
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
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
批决定,批准后由执行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
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二)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
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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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
平仓情况。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
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 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 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
进行;
  (四) 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远期合约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
险;
  (五) 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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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 内部风险报告
策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执行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
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 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 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 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 风险处理程序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三十三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 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执行小组负责
人,并由执行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
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 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
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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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执行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告包括
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
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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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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