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
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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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合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
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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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
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会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三日内,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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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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