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德方纳
米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
实施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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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的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
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
部门发挥作用。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的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
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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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需要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二)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五)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七)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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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由执法
机关处理;
(八)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
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九)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
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
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
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及风险控制等经济
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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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三)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
对外披露: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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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在本年度编
制下年度审计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
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人批准。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
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在
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
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
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
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
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
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内部审计部
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
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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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督
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内部审计部门专门人员复核后,由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
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
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并附审
计报告。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提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
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十五日内,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整
理装订,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
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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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
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
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
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
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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