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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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挖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合理控制公司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
平均薪酬水平和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同时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董事薪酬
相关的制度。
其他核心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总体原则:
同等职位平均薪酬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四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分别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管理机构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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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制定
第五条 制定薪酬方案的依据:
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构成为基本薪酬加业绩奖励,业绩奖励
部分根据个人岗位对公司的业绩贡献、绩效考核结果制定。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六条 正常情形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任其他职务的,任期内的基本薪酬按期发放,并按照任职期间发放绩效奖励的部
分。
但不能再参加年度绩效的考评,也不再发放业绩奖励。
第七条 非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薪酬的调整按照以下规
定执行:
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自不再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之日起,不再享受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相关制度追偿损失之外,可据情扣减未发放的基本薪酬和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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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制定本制度之目的是为了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为公司、股东、
员工和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遇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考量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目的
而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不影响本制度的有效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
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制定及修
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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