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
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
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
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
明》之盖章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