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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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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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9 日 13:30 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马晨山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 9:15-1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7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2,265,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88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
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
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13,103,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103,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68%;反对 8,366,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61%;弃权 79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3,343,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343,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15%;反对 8,369,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71%;弃权 55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3,381,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381,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32%;反对 8,435,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77%;弃权 448,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3,184,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0,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184,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19%;反对 8,431,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63%;弃权 650,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3,284,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284,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1%;反对 8,396,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4%;弃权 584,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513,428,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428,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78%;反对 8,484,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8%;弃权 352,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1,312,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1,312,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12%;反对 10,332,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62%;弃权 620,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849,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7,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2,849,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81%;反对 8,868,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9%;弃权 547,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513,256,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7,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256,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5%;反对 8,391,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8%;弃权 617,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3,62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62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7%;反对 8,223,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8%;弃权 413,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3,285,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6,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285,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5%;反对 8,383,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3%;弃权 596,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2%。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98,725,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725,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53%。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1,500,210,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0,210,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62%。
   表决结果:当选。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王   芳
                                   胡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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