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1
第三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中小股东选
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
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议案。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的选举或变更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选举董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重新计算股东该轮选举董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表决、分别计票方式。公司应将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的议案组,并在相应的议案组下列示候选
人,作为该议案组的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
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
对该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数多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该股东对该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
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对前述候选人对应的
议案组的投票有效,其对该议案组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
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
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等额选举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且符合前述条件的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董事候选人即为当选。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
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时,则在前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范围内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
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
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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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