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目 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上市公司/宝塔实 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595,曾用名为西北轴
指
业 承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变更为
现名称
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
指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宁国运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宁夏电
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
指 力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06 年 6 月
宁夏电投
标的公司/电投新能源 指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拥有的货币资金、其
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长期股权投资
(桂林海威船舶电器有限公司 75%股权、北京
保留资产 指
宁银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45%股权)、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16%股份)、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
置出资产/拟置出资产 指 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
置入资产/拟置入资产 指 交易对方持有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
标的资产 指 置入资产、置出资产
置出资产承接方、金天 宁夏电投指定主体宁夏金天制造有限公司,为
指
制造 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即上市公司以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等值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部分进行置换,由上市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
分,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重大 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持
指
资产置换 有的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上市公司拟向宁夏电投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
实 际 控 制 人 / 自 治 区政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自治区国资委 指
员会
宁东管委会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电投热力 指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桂林海威 指 桂林海威船舶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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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新能源 指 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卫新能源 指 宁国运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国运盐池 指 宁国运新能源(盐池)有限公司
宁国运灵武 指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
盐池新能源 指 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电投新能
电投太阳山风电 指
源曾用名,已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变更为现名称
宁夏电投灵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电投灵武风电 指
宁夏电投太阳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于 2019
电投太阳山光伏 指
年 3 月 26 日完成注销
太阳山风电场一期 指 太阳山风电场宁夏电投一期 49.5MW 工程项目
太阳山风电场二期 指 太阳山风电场宁电投二期 49.5MW 风电项目
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太阳山风电
场宁夏电投三期 50MW 工程项目、宁夏电投太
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 指
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太阳山风电场宁夏电投
四期 50MW 工程项目
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 指 宁夏电投太阳山风电 100MW 项目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太阳山 10MW 光伏并网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 指
电站项目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太阳山 20MWp 光伏电站项
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 指
目
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 指 宁夏电投太阳山光伏电站 100MWp 复合项目
灵武风电场 指 宁夏灵武风电场宁夏电投一期 49.5MW 工程
中卫复合光伏电站 指 宁国运沙坡头区 100MW 复合光伏项目
宁东复合光伏电站 指 宁夏电投宁东 200MWp 光伏复合项目
宁 夏 电 投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青 龙 山
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 指 200MW/400MWh 新能源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
目
宁夏电投宁东基地新能源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
宁东储能电站 指
目
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项
指 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
目
灵武光伏电站 指 宁国运灵武 100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
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 宁 夏 电 投 盐 池 惠 安 堡 750MW 风 光 同 场
指
光同场项目 (300MW 风电+450MW 光伏)项目
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 宁夏电投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87MW
指
光同场一期项目 风电+263MW 光伏)一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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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
指 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
目
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 宁国运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复合项目
指
光同场项目 (15 万千瓦风电+85 万千瓦光伏)
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
指 宁国运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
伏项目
西北轴承 指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中保融金 指 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机械 指 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西轴销售 指 新疆宁银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西轴销售 指 宁夏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西轴销售 指 北京宁银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西轴销售 指 南京西北轴承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西轴铁路轴承 指 西北轴承铁路轴承有限公司
宁夏水污染工程公司 指 宁夏西北水污染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亚奥 指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西轴销售 指 湖南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西轴销售 指 洛阳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西轴销售 指 沈阳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嘉德石油机械 指 银川高新区嘉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西轴销售 指 昆明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宁夏宝塔
宝塔石化 指 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变更为现名称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重要子公司 指 标的公司下属企业中构成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
润来源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
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中金公司、招商证券
利安达/审计机构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和/评估机构 指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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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 指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
《重组报告书》 指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
其不时之修订
利安达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 0704 号《宝
《置出资产审计报告》 指 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模拟审计报告
二 0 二三年度至二 0 二五年三月》
利安达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 0053 号《宁
《置入资产审计报告》 指 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
和 2025 年 1-3 月模拟审计报告》
利安达出具的利安达专字2025第 0245 号《宝
《备考审阅报告》 指
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中和出具的且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的中和评报
字(2025)第 YCV1082 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
的置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中和出具的且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的中和评报
字(2025)第 YCV1081 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
《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
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评估基准日 指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 指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3 月
宝塔实业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协商一致
置出资产交割日 指
确认的对置出资产进行交割之日
宝塔实业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协商一致
置入资产交割日 指
确认的对置入资产进行交割之日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置出资产交割日(包
置出资产过渡期 指
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置入资产交割日(包
置入资产过渡期 指
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25 年 6 月 6 日签署的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
指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宝塔实业与补偿义务人于 2025 年 6 月 6 日签
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电力投资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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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指
号》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
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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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1139-17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宝塔实业委托,担任宝塔实业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格式准则 26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交易对方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相关各
方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评
估报告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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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宝塔实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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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及宝塔实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有关议案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系在宝塔实业拟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宁夏电投持有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以下简称“原重组方案”)基础
上进行的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将除保留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长期股权
投资(桂林海威 75%股权、北京西轴销售 45%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西北
亚奥 16%股份)、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作为置出资产,
与宁夏电投持有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将由宁
夏电投全资子公司金天制造承接。针对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
拟由上市公司向宁夏电投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将直接持有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
本次交易方案相较于原重组方案,其调整内容包括:标的资产范围调整(置
入资产范围调整为剥离盐池新能源 51%股权、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对应的
资产及负债、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对应的资产及负债等资产后的电投新能
源 100%股权,新增持有宁国运灵武 41%股权、宁国运盐池 60%股权)、交易对
价调整(因电投新能源资产剥离及新增持股子公司导致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
的交易对价调整)、交易方式调整(由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调整为资产
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应取消了配套融资。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宁夏电投。置出资产的最终承接方为宁夏电投全资子
公司金天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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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拟置入
资产为宁夏电投持有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上市公司以置出资产与宁夏电投
持有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上市公司拟保留资产情况如
下:
拟保留资产 截至 2025.3.31 具体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持有 桂林海威成立于 2006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729 万元,主要从
的桂林海威 75%股权 事船舶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其他权益工具-上市公司持有 西北亚奥成立于 2000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已于
的西北亚奥 16%股份 2023 年 10 月 24 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持有 北京西轴销售成立于 2002 年 1 月,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已
的北京西轴销售 45%股权 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货币资金 11,354,472.73 元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 2,112,741.11 元
土地证号为银国用(2016)第 10476 号,面积为 70,115.70 平
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
该宗用地原值为 2,249.58 万元,截至 2025.3.31 账面价值
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
值为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 46,804.00 万元,以该评估值为基
础,双方协商确定拟置出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46,804.00 万元;根据自治区国资委
备案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中
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 80,927.00 万元,以该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拟置
入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80,927.00 万元。
双方同意以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等值部分(即 46,804.00 万元)
进行置换。针对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即 34,123.00 万元,
由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向交易对方予以支付,
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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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与置出资产承
接方可签署内容和格式相同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以确定置出资产交割日。
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置出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及风险自上市公司转移至置出
资产承接方(无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
即视为上市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次重大资产置换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可
签署内容和格式相同的《置入资产交割确认书》以确定置入资产交割日。自置入
资产交割日起,置入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及风险自宁夏电投转移至上市公司(无
论是否已实际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测算的对象为电投新能源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业绩承诺补偿
期为置入资产交割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置入资产交割日当年)。如置入资
产交割日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则电投新能源于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585.51 万元、7,879.31 万元、7,850.91 万
元;如置入资产交割日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不含当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则电投新能源于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承诺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7,879.31 万元、7,850.91 万元、8,138.79 万元;前述承诺净利润为电投新
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形成的预测净利
润。此外,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依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若电投新能源在置入资产交割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置入资产交割日当
年)出现实际盈利数不足盈利预测数或减值测试出现减值的情况,则由宁夏电投
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相关补偿金额及执行方式等安排以上市公司与
宁夏电投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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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入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
上市公司将于置入资产交割日后 90 日内对置入资产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专项
审计,该等审计应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完成证券业务服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且若置入资产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前一个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最后
一个自然日;置入资产过渡期损益以该等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交易双方同意,置入资产在置入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置入资产在置入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由宁夏电投承担,并应于《专项审计报
告》出具后 90 日内由宁夏电投以现金方式补偿予上市公司。对于置入资产过渡
期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重合的,则宁夏电投应分别按
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的期间损益安排及业绩补偿安排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置出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期间,拟置出资产所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均由
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或承担。
根据“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与置出资产相关且与宝塔实业签订劳动
合同的员工将由西北轴承接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
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等。自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由宝塔实业、相关员工及西北轴承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西北轴承负责办
理相关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手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变更手续。宝塔实业与员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由西北轴承和员工承继并
履行,员工在宝塔实业的工作年限与未来在西北轴承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宝
塔实业与该等员工之间产生任何劳动纠纷或诉讼,均由西北轴承及/或置出资产
承接方负责解决。为确保宝塔实业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如宝塔实业和宁夏电投一
致同意宝塔实业某些员工保留在上市公司,则该等人员的劳动关系可继续保留在
上市公司,该等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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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置出资产中涉及的宝塔实业对外投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本次交
易不改变宝塔实业对外投资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职工与原用
人单位之间的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交易协议项下其应
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交易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构成违约,
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除交易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交易
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履行
本协议发生的损失、费用、损害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支付的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等)。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主体包括宝塔实业及交易对方宁夏电投。
(一)宝塔实业的主体资格
根据宝塔实业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宝
塔实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企业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杜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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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13,865.6366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4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7006421
工业制造;轴承加工;钢材销售;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锻制法兰
(限机械加工)的管法兰、压力容器法兰;锻制法兰锻坯的钢制法兰
锻坯);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
经营范围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6 年 4 月 13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宝塔实业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宝塔实业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宝塔实业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批准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宝塔实业的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1996年4月,宝塔实业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宝塔实业系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发(1993)99 号
文和自治区政府宁政函199552 号文批准,由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
天力协会、冶钢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钢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14 号文
审核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名称预核95第 030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核准企业名称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宁会验字(96)015 号《关
于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宝塔实业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
资本为 124,500,000.00 元,投入的资本中包括股本 98,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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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于 1996 年 4 月 13 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
号为 64000022770064-2,注册资本为 9,800.00 万元。宝塔实业的发起人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合计 68,000,000.00 69.39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的计算方法所致。
(2)1997年10月,注册资本变更为14,579.99万元
利润分配和本次配股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总股本 9,8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
送红股 2 股,转增股本 1,960 万股。本次配股按 10:2.5 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共计 2,910.00 万股。本次配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宁证发(1997)04 号
文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55 号《关于转让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国家股部分配股权的批复》及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732 号《关于西北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宝塔实业本次配股实际配售 28,199,899 股。
根据宁夏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宁会验字(1997)第 78
号《验资报告》,宝塔实业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 14,579.99 万元,实收资本
为 14,579.99 万元。
续。
(3)1998 年 8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17,495.987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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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送股以 1997 年末总股本 145,799,899.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送红股 2 股,增加股份 29,159,979.00 股。
根据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宁五会验字(1999)
第 012 号《验资报告》,宝塔实业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7,495.9878 万元,
实收资本为 17,495.9878 万元。
续。
(4)2006 年 6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21,682.9334 万元
分置改革涉及的国有股权变更事宜。
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以现有流通股本 6,583.25 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
金向方案实施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每
万元。
根据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五联
方圆验字2006第 2039 号《关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宝塔实业本次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21,682.9334 万元。
续。
(5)2007 年 7 月,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宁高法执裁字第 17-4 号《民事
裁定书》,该裁定书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宁民商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将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宝塔实业
贷款本息 92,183,164.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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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宁高法执裁字第 17-5 号《民事
裁定书》,该裁定书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宁民商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将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宝塔实业
贷款本息 49,533,937.82 元。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签署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次执行司法裁定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宝塔实业 8,191.74 万股股份,占宝塔实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7.78%。
(6)2011 年 6 月,控股股东变更为宝塔石化
协议》,将其持有的宝塔实业 43,365,867.00 股股份(占宝塔实业 2010 年末总股
本的 20%)转让给宝塔石化。2011 年 6 月 3 日,股权转让双方在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后,宝塔石化持有宝塔实业 43,365,867.00 股股份,占该公司
总股本的 20%,系第一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宝塔实业
(7)2013 年 8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24,770.00 万元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非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5.78 元/股,发行对象为宝塔石化,募集资金总额为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塔实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
XYZH/2012YCA1052-6 号《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验资报告》,
宝塔实业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4,77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24,77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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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8)2015 年 4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37,244.0125 万元
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非公开发行相
关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4.81 元/股,宝塔石化全部以现金 60,000.00 万元
认购。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塔实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
XYZH/2013YCA1149-4 号《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验资报告》,
宝塔实业已收到宝塔石化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60,000.00 万元。
续。
(9)2015 年 6 月,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名称变核2015第 1192 号《企业名称变更
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了《关于部分调整公司名称变更内容的议案》,公司中文名称由原“西北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原“XIBEI
BEARING CO.,LTD.”变更为“BAOTA INDUSTRY CO.,LTD.”。公司证券简称
由“西北轴承”变更为“宝塔实业”,证券英文简称由“XIBEI BEARING”变更
为“BAOTA INDUSTRY”,公司证券代码不变。
(10)2016 年,第一大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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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塔实业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
的公告》,2016 年 5 月 30 日和 31 日,宝塔石化分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宝
塔实业股票,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31,304.00 股,增持完成后,宝塔石化共计持
有公司股份 202,707,962.00 股,占总股本 54.43%。
(11)2017 年 8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74,488.0250 万元
了《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12)2018 年 7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76,427.9250 万元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同意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根据宝塔实业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宝塔实业董事会向符合条件的 1,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
XYZH/2017YCA20101 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1 日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宝塔实业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64,279,250.00 元、
实收资本为 764,279,250.00 元。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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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0 年 12 月,宝塔实业协议及控制权变更
申 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宝塔实业的重
整申请。
止宝塔实业的重整程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1 破 7-2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批准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宝塔实业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5.0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384,219,116.00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宝塔实业总股本将由
化承诺在该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 398,415,924.00 股宝塔实业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该等弃权权利。该承诺函自宝塔实业司法重整
的重整投资人获得转增股票登记之日生效,有效期至该承诺函生效之日满 36 个
月或宝塔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 10%之
日(以最早发生之日为准)。
增所得股票 3.34 亿股,由宝塔实业管理人账户划转至宁国运的证券账户。
价方式处置的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得股票 3.34 亿股,由宝塔实业管理人账户
划转至宁国运证券账户,过户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
本次登记完成后,宁国运持有宝塔实业 334,000,000.00 股股份,其一致行动
人电投热力直接持有公司 24,758.00 股股份,宁国运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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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9.33%,鉴于上述及宝塔石化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宝塔实业
控股股东变更为宁国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自治区政府。
(14)2021 年 2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113,865.6366 万元
根据宝塔实业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宝塔实业 39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宝塔实业董事
会对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公司总股本由 76,427.9250 万股减至 76,399.4250 万股。
《关于回购注销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宝塔实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6,399.4250 万元。
根据宝塔实业于 2020 年 1 月 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满足解锁条件,公司首次授予的 1,17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5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了《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续。
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宝塔实业股份总数由 1,148,498,366.00 股变更
为 1,138,656,366.00 股。
(15)2023 年 11 月,宝塔石化继续签署《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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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在该承诺函有效期内继续放弃 398,415,924.00 股宝塔实业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该等弃权权利。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
为宁国运,实际控制人仍为自治区政府。
自 2023 年 11 月至今,宝塔实业的股本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宝塔实业历次股权/股份变动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宁夏电投的主体资格
根据宁夏电投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宁
夏电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 银川市新华西街 3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勇
注册资本 223,702.207053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11 月 2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693200Q
电力及相关产业投资和经营(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
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
经营范围
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6 年 11 月 25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根据现行有效的《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宁夏电投的股东及其股权
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宁夏国运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223,702.20705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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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国运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宁夏国运
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分别为宁夏国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0.1%)、宁国运(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99.9%)。
公司
其中宁国运持有宁夏国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基于上述,宁国运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宁夏电投 100%股权,为宁
夏电投控股股东;自治区政府直接持有宁国运 100%股权,为宁夏电投实际控制
人。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宁夏电投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宁夏电投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宁夏电投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宝塔实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对方宁夏电投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前述主体均具备实施本
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以下授权与批准:
(1)2025 年 4 月 11 日,宝塔实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撤回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原重组方案调整为将
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自置入资产剥离并对置入资产交易作价进行调整,以调
整后的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为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进行置换,置入资产及置
出资产作价差额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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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 年 5 月 28 日,宝塔实业召开本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宝塔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职工安置方案》。
(3)2025 年 6 月 6 日,宝塔实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鉴于本次重组构成宝塔
实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宝塔实业
已事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根据宁夏电投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内部决策文件等资料,宁夏电投已就本
次交易完成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1)自治区国资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已
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2)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本次交易置
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
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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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协议
(一)《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
支付方式、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期间损益及过渡期
安排、标的资产的交割、税费、交易双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协议的变更及解
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信息披露与保密、通知及送达、
协议生效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税费、交易双方的声明、
承诺与保证、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信息披露与保密、通知及送达、协议生效等条款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
字且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他与本次交易方案密切相关的条款在双方法定代表
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公司盖章之日起成立,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宁夏电投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宝塔实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宝塔实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5)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或核准(如需)。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指标、业
绩承诺补偿及补偿方式、减值测试补偿及补偿方式、相关补偿的实施程序、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效力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公司盖章之日起
成立,且于《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与本次交易方案密切相
关的条款生效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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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宝塔实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交易协议系协议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
协议在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依法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了逐项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
根据宝塔实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80,927.00 万元,根据《置入资
产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电投新能源的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和成交金额孰高值、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高于 50%,且电投新能源经审计资产
净额、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因此,本次拟购买置入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计算指标
拟置入资产财 本次交易
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 (财务数据与交 指标占比
务数据 作价
易作价孰高)
资产总额 94,490.08 629,059.85 80,927.00 629,059.85 665.74%
资产净额 31,698.51 70,998.28 80,927.00 80,927.00 255.30%
营业收入 23,697.60 39,094.63 - 39,094.63 164.97%
注:表格中净资产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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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及上
市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相关财务数据的
比例均高于 50%,且置出资产经审计资产净额、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因此,
本次拟出售置出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 拟置出资产财务数据 计算指标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94,490.08 94,113.57 94,113.57 99.60%
资产净额 31,698.51 18,004.86 18,004.86 56.80%
营业收入 23,697.60 19,808.92 19,808.92 83.59%
注:表格中净资产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
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基于上
述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国运,实际控制人均为
自治区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标的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相关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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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营管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风力发电(D4415)以及太阳能发电(D4416)。本次交易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本次重组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高污染行业,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确认
文件、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重组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本次重组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为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不涉及新增用地,本次重组方
案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
次重组标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七、本次
交易的拟置入资产”。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
书,相关产权证书仍在依法办理中;就该等土地房产,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已取得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相关土地房产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形下取得相关土地房产的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受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本次重组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④本次重组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均为宁国运控制的企业,本次重组不涉及
宁国运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审核要求,本次重组不涉
及经营者集中申报。
⑤本次重组符合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
对方宁夏电投均为中国境内企业,本次重组不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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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的股本
总额和股份分布不会因本次重组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
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评估报告》《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
系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根据宝塔实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交
易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照上市公司《公司章
程》履行合法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上
市公司董事会已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和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意见,标的资产的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
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入资产为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宁夏电投
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入
资产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权属清晰,置入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
股权限制的情形,在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生效之后,置入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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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电投新能源将成为宝塔实业全资子
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继续享有或承担,本次
交易不涉及电投新能源债权债务的转移。
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出资产为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截至 2025 年
公司口径部分对外投资企业存在被吊销等瑕疵情形,该等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置出资产承接方已充分知悉置
出资产目前存在的瑕疵,承诺不会因置出资产瑕疵要求宝塔实业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亦不会因置出资产瑕疵单方面要求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或本次交易其他
相关协议,置出资产承接方同意受让该等资产,并同意承担因该等瑕疵资产有关
事项遭受的任何处罚或损失。因此,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
情形下,该等资产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进行过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对置出资产交割及相关债权债
务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已就相关债务的转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及
/或履行债权债务转移的通知公告程序,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安排合法。具体详见
本法律意见正文之“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之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电投新能源主要从事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
管理,其所涉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
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电投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
公司,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和《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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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宝塔实业公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交
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宝塔实业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已
分别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之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宝塔实业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相关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
规则,具有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宝塔实
业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宝塔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本次交易而发
生改变,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不会因为
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更,宝塔实业仍会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三)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宝塔实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宝塔实业董事会就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
会决议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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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为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
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
别提示。
能源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宁夏电投合法拥有拟置入资产
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质条件。
六、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
(一)拟置出资产范围及概况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及《置
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宝塔实业截至评估基准日除拟保留资
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上市公司拟保留资产情况如下:
拟保留资产 截至 2025.3.31 具体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持有 桂林海威成立于 2006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729 万元,主要从
的桂林海威 75%股权 事船舶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其他权益工具-上市公司持有 西北亚奥成立于 2000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已于
的西北亚奥 16%股份 2023 年 10 月 24 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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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资产 截至 2025.3.31 具体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持有 北京西轴销售成立于 2002 年 1 月,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已
的北京西轴销售 45%股权 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货币资金 11,354,472.73 元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 2,110,676.87 元
土地证号为银国用(2016)第 10476 号,面积为 70,115.70 平
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
该宗用地原值为 2,249.58 万元,截至 2025.3.31 账面价值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置出资产
的评估值为 46,804.00 万元。
(二)拟置出资产的资产情况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
径的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应收票据 8.55
应收账款 6,221.49
应收款项融资 345.04
预付款项 1,468.06
其他应收款 363.57
其中:应收利息 2.44
存货 65.92
流动资产合计 8,472.63
长期股权投资 42,340.88
固定资产 7.48
长期待摊费用 3.19
非流动资产合计 42,351.55
资产总计 50,824.18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宝塔实业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企业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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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资产中涉及的股权资产基本情况
如下:
注册资 持股比
序 登记状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本(万 例
号 态
元)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轴承制造;轴承销售;轴承、齿轮和传
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
制品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
部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 20,000.0
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液 0
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
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通用设
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紧固件制造;紧固
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
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
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
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轴承、轴承配件、钢球、包装品的生产销售,
机械制造与维修,印刷,汽车配件的生产及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西北轴承
机械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轴承及配件、五金工具、电线电缆、金属材
新疆西轴 料(稀贵金属除外)、化工产品(化学危险
销售 物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轴承及轴承零配件,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宁夏西轴
销售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轴承及配件、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
南京西轴
销售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轴铁路 铁路轴承及散件生产、销售;铁路轴承大修 75.313 吊销,
轴承 理、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 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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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 持股比
序 登记状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本(万 例
号 态
元)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接环保产业中各类水污染治理工程方案
宁夏水污 的设计、改造和实施、制造和销售环保设备,
吊销,
未注销
司 保技术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西轴 吊销,
销售 未注销
轴承、普通机械、电器设备、汽车(不含小
洛阳西轴 51.470 吊销,
销售 6 未注销
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沈阳西轴 吊销,
销售 未注销
石油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高新技
术产品的开发、研制;建筑材料、机电产品
嘉德石油 吊销,
机械 未注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轴承及配件、汽车配件、金属材料(除稀贵
金属)、电器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五金、
昆明西轴 吊销,
销售 未注销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品)的批发、
零售、代购代销
(1)关于西轴铁路轴承等 7 家企业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的原因及其他
股东的出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西轴铁路轴承等 7 家登记状态为吊销但未注销的企
业的原因及其他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其他股东名 其他股东出 其他股东认缴 吊销时间 吊销未注销原因
号 称 资比例 出资额(万
(%) 元)
轴承 合厂 8 轴综合厂已吊销
染工程公 团有限责任 股东西北轴承集
司 公司 团有限责任公司
已吊销
销售 9 股东无法取得联
系
销售 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已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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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业名称 其他股东名 其他股东出 其他股东认缴 吊销时间 吊销未注销原因
号 称 资比例 出资额(万
(%) 元)
洛阳市洛物 19.12 65.00 销
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
销售 7 股东无法取得联
系
机械 股东无法取得联
系
销售 股东无法取得联
系
西轴铁路轴承等 7 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较早,上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后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
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上述 7 家企业的其他
股东均处于吊销、被注销或失联状态,且因时间久远该等企业历史文件资料缺失
已无法取得,因此上市公司作为股东之一无法单方面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
请文件。
根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
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
司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 7 家企业的公司登记机关尚未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告;如后续相关登记机关通过公告方式注销的,该等 7
家企业最终可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2)关于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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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塔实业的说明及提供的同意函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宝塔实
业参股企业新疆西轴销售、宁夏西轴销售、南京西轴销售的其他股东均已就宝塔
实业拟转让相关企业股权出具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除前述企业外,上市
公司尚未取得其余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具体情况
如下:
如前所述,因上述 7 家企业其他股东目前均处于吊销、注销或失联状态,
上市公司未能取得该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函。因上述 7 家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时间比较久远,已多年无实际经营,因此上市公司未能取得该等企业公
司章程,无法确认相关企业公司章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规
定。
就置出资产中的中保融金股权转让,宝塔实业通过中保融金注册地市场监
督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种途径查询中保融金其他股东北京
大瀚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邮寄等多种方
式均无法与该股东取得联系。宝塔实业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北京日报就中保
融金股权转让事宜发布《股权转让通知》公告,请北京大瀚发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在通知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公司联系并予以答复;
该股东自《股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至今未联系上市公司予以答复或提出异
议。
就原重组方案,上市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其中涉及拟对该 7 家企业及中保融金股权转让的事项,该等企业其他
股东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未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
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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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现行《公司法》已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相关规定,且在中保融金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非股东股权转让生
效的强制性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的有关规定。”
如前所述,现行《公司法》已取消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取得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就中保融金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公司已经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三十日内未取得其他股东的答复或
异议。上述 7 家企业及中保融金股权转让涉及的交易双方上市公司及宁夏电投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
该等企业股权转让的约定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股权转让未取得其
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并不违反现行《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
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上述 7 家企业
及中保融金股权转让未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不影响股权转让
及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
议》,关于前述事项涉及的或有风险的承担原则如下:
①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宝塔实业已全部履行对应的置出资产的交付
义务,无论置出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置出资产
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置出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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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宁夏电投及置出资产承接方知悉置出资产目前存在
或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值、对外投资企业已
被吊销、未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潜在纠纷等),对该等现状
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并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置出资产,宁夏电投
及置出资产承接方不会因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要求宝塔实业作出补偿
或承担责任,亦不会以置出资产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变更、终止、解除
《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②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劳动纠
纷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违反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置出资产承
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上市公司应及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以使置出资产承接
方能成为该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适格当事人并行使相关权利及履
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讼仲
裁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
方全额补偿。”
根据上述条款,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或有责任均由置
出资产承接方处理及承担,若就未取得上述 7 家企业及中保融金股东放弃优先购
买权同意函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争议、诉讼仲裁事项、
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将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
补偿。
因此,相关对外投资企业被吊销及未能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不影响置出资产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的转移,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西轴铁路轴承等 7 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比较久远,加之该
等企业的其他股东目前均处于吊销、注销或失联状态,且该等企业历史上相关文
件已无法取得,因此宝塔实业作为股东之一无法单方面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文件,无法办理注销;基于同样原因,宝塔实业未能取得该等 7 家企业其他股东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就中保融金股权转让,宝塔实业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与中保融金其他股东取得联系,且自宝塔实业在北京日报发布股权转让通知公告
至今仍未取得中保融金其他股东的答复或异议,未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的同意函。根据现行《公司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等企业股权转让未
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不影响股权转让及交易协议的效力;且上
市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原重组方案涉及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
来,该等 7 家企业及中保融金其他股东至今未针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重大资
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对相关对外投资企业被吊销及未能取得其他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及其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影响置出资产相关
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的转移,因此不会对本次交易及置出资产的转移形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宝塔实业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宝塔实业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未拥有自有房屋所有权。
(1)注册商标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
司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不存在注册商标。
(2)专利
根据宝塔实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及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和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中的国内注册专利共计 15 项;其中,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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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他项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期 法律状态
号 权利
宝塔实 ZL2009101 镀镍沉积液循环利 发明 2009.6.11 专利权有
业 17315.3 用方法 专利
ZL2010105 一种可调式特大型 发明 2010.12.8 专利权有
宝塔实 效
业
具
宝塔实 ZL2011101 大尺寸曲率样板的 发明 2011.6.28 专利权有
业 76525.7 检定方法及装置 专利
宝塔实 ZL2013102 压力机开式冲孔用 发明 2013.7.3 专利权有
业 76884.9 可调定位装置 专利
宝塔实 ZL2013103 中大型滚动轴承径 发明 2013.7.19 专利权有
业 04120.6 向游隙测量仪 专利
宝塔实 ZL2013103 特大型轴承运转试 发明 2013.7.19 专利权有
业 04312.7 验机床 专利
ZL2014106 可调式特大型圆柱 发明 2014.11.6 专利权有
宝塔实 效
业
架钻孔夹具
ZL2015107 特大型轴承带支柱 发明 2015.11.11 专利权有
宝塔实 效
业
工方法
宝塔实 ZL2015208 一种轮毂单元轴承 实用 2015.10.21 专利权有
业 15269.5 新型
宝塔实 ZL2015208 一种新型油封 实用 2015.10.21 专利权有
业 16607.7 新型
宝塔实 ZL2015208 一种带密封和安装 实用 2015.10.21 专利权有
业 17948.6 孔的调心滚子轴承 新型
宝塔实 ZL2015208 轴承防尘罩加工装 实用 2015.11.11 专利权有
业 94438.9 置 新型
宝塔实 ZL2015208 轴承筐形保持架压 实用 2015.11.11 专利权有
业 94439.3 缩装置 新型
宝塔实 ZL2015208 深沟球轴承滚道位 实用 2015.11.11 专利权有
业 95413.0 置测量装置 新型
宝塔实 ZL2021209 一种密封式轴、径 实用 2021.5.8 专利权有
业 73798.3 向组合轴承 新型
根据宝塔实业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专利权属清晰,不存
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等限制权利转移的情况。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不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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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域名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确认,截至 2024 年
(三)拟置出资产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根据宝塔实业的说明及《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
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短期借款 160.00
应付账款 4,997.90
合同负债 212.91
应付职工薪酬 776.35
应交税费 139.71
其他应付款 2,399.26
其他流动负债 27.68
流动负债合计 8,713.81
递延收益 1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0.00
负债合计 8,813.81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述负债总额 8,813.8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金融机构债务余
额为 0 元。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的非金融机构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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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递延收益无需取
得债权人同意,共计金额为 1,043.74 万元。
(2)上市公司 2020 年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共计 1,783.15 万元。根据银川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20)宁 01 破 7-2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通过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对
于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
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宝塔实业主张权利的,视为放
弃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权利。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宝
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最近三年不存
在未申报债权相关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及未发生与相关债权的诉讼、仲裁的确
认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部分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 3
年并未向宝塔实业主张权利,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权利。
(3)除上述(1)-(2)项以外,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需取得债权人同意的
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合同负债、除上市公司 2020 年重整未申报债权以外的
部分其他应付款,共计 5,986.92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该部分非金融机
构债权人关于宝塔实业债务转移的同意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已取得同意函 4,793.22 80.06%
公司已清偿 9.29 0.16%
小计 4,802.51 80.22%
未取得同意函 1,184.41 19.78%
合计 5,986.92 100.00%
因此,如上表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金额
和已偿还基准日负债金额合计 4,802.51 万元,占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
母公司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上述债务的比例为 80.22%;剩余 1,184.41 万元尚
未获得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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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对于上述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相关债务,根据
同意函的内容,债权人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宝塔实业的还款义务由置
出资产承接方继受。
对于剩余 1,184.41 万元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其中 733.34 万元为
部分债权人已处于吊销状态或已被注销,上市公司与相应债权人均已无法实际取
得联系;同时,因该类债务的产生时间较为久远,上市公司确认债务已超过诉讼
时效。此外,除 5 年以上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多数债务单笔不超过 1 万元。为充
分保护债权人权益,作为替代方案,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披露《宝塔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的公告》,就相关债务转
移事项作出通知:“针对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含当日)依法对公司享有债权
的债权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与公司联系协商办理有关债务转移事
宜,相关债权人可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声明或意见,逾
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本次债务转移事宜。公司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宝塔实业与置出资产承接
方对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安排如下:
(1)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宝塔实业需完成就其向置出资产承接方转移的
债权(如有)所涉及的全部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通知。
如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置出资产中债务人仍向宝塔实
业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宝塔实业应告知债务人向置出资产承接方履行义务,
如债务人仍继续向宝塔实业履行义务的,宝塔实业在收到偿付款项或合同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款项、实物和服务)后将相关款项或收益转交置出资产承接方,
因此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2)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宝塔实业需取得其向置出资产承接方转移的债
务(如有)所涉及的全部债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方出具的同意宝塔实业将相对
应的债务、担保责任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同意函及/或发布债权人通知公告。
如宝塔实业未能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取得前述债权人的同意,则在本协议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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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可以实施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
未取得同意的债务、担保责任等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如在置出资产交割日
或置出资产交割日之后,相关债权人、担保权人因前述事项向宝塔实业提出求偿
或要求履行时,双方同意,由宝塔实业及时书面通知置出资产承接方清偿债务或
承担责任,因置出资产承接方未履行导致宝塔实业先履行的,置出资产承接方在
收到宝塔实业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宝塔实业以现金足额补偿。
(3)宝塔实业对于其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已签署的业务合同应以合理方式
适时通知各客户、代理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以保证置出资产承接方对前述业务
合同的顺利承接;若前述相关方就业务合同转移事宜不予同意,宝塔实业与置出
资产承接方应积极与相关方协商合同履行、修改或终止事宜。
(4)置出资产涉及的宝塔实业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债权债务在置出资产交割
日后仍然由该等子公司享有或承担。该等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签署的协
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就本次重组导致的股东变更履行必要的通知义
务或取得必要的债权人书面同意。
(5)宝塔实业于置出资产交割日或之后发生的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务、担
保责任(如有)、合同义务,无论债务、担保责任或合同义务转移是否取得相关
债权人、担保权人及合同权利人同意,双方同意仍由置出资产承接方全额承担上
述债务、担保责任及合同义务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若在置出资产交割日或置
出资产交割日之后,发生债权人、担保权人或合同权利人要求宝塔实业履行合同、
清偿债务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情况,将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该第三方请求,
因此给宝塔实业造成的损失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并不会因此向宝塔实业主张
任何费用和补偿。
(6)在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于置出资产交割日,除了拟保留资产负债(含
保留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自身负债,下同)以外,上市公司名下的全部债权、债
务均已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上市公司应不存在任何负债,宁夏电投及置出资
产承接方已实际承接上市公司名下除拟保留资产负债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务,届时
上市公司应符合市场惯常理解下的“净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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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劳
动纠纷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宝塔实业因违
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置出资
产承接方负责处理及承担,宝塔实业应及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以使置出资产
承接方能成为该等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适格当事人并行使相关权利
及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宝塔实业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
讼仲裁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宝塔实业遭受的任何损失由置出资产
承接方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安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关债权债务转移给置出资产承接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拟置出资产相关人员安排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宝塔实业于 2025 年 5 月
置出资产相关的职工安置安排如下:
动合同的员工将由西北轴承接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
关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等。自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由宝塔实业、相关员工及西北轴承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西北轴承负责
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手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变更手续。宝塔实业与员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由西北轴承和员工承继
并履行,员工在宝塔实业的工作年限与未来在西北轴承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
宝塔实业与该等员工之间产生任何劳动纠纷或诉讼,均由西北轴承及/或置出资
产承接方负责解决。
夏电投一致同意宝塔实业某些员工保留在上市公司,则该等人员的劳动关系可继
续保留在上市公司,该等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次交易不改变宝塔实业对外投资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职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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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置出资产涉及的相关人员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五)拟置出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涉诉情况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宝塔实业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不存在对外担保的
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不存
在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七、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重组拟置入资产为宁夏电投持有的电投新能源 100%
股权。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电投新能源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住所 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张怀畅
注册资本 680,510,111 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30055416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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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10 年 7 月 2 日至 2030 年 7 月 1 日
登记机关 吴忠市市监局太阳山分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电投新能源的历史沿革
记内名预核字2010第 0483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企业名称为
“宁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力发电有限公司章程》。
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批复》(宁国资发〔2010〕56 号),同意宁夏电投以现金
出资 2,000 万元设立电投太阳山风电。
夏电投太阳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09YCA1152),经审验,
截至 2010 年 6 月 12 日,电投太阳山风电已收到宁夏电投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
业执照》,完成设立登记手续。
电投太阳山风电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合计 2,000.00 4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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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注册资本金增至 8,700 万元,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
太阳山风电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变更为 8,7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6,697.5676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资 2,002.4324 万元;同意修改电投太阳山风电章程。
字2012第 15 号),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5 月 9 日,电投太阳山风电已收到宁
夏电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6,7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4,697.5676 万元,银
行承兑汇票出资 2,002.4324 万元。
(华恒信会发2012第 82 号)载明,经审计核实,截至 2012 年 5 月 9 日,电投
太阳山风电账面实收资本为 8,700 万元。
营业执照》,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电投太阳山风电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8,700.00 8,700.00 100.00
风电增加资本金投入 7,700 万元,增资后,电投太阳山风电注册资本为 16,400 万
元。
新能源发电产业,宁夏电投决定投资建设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为加快项目建设
进度,保障项目资金需求,确保按期投入运营,同意电投太阳山风电增加注册资
本金 16,000 万元。增资后,电投太阳山风电注册资本变更为 32,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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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山风电注册资本由 8,700 万元变更为 32,400 万元,由股东以货币出资 30,398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资 2,002 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
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股东出资银行回单,截至 2016 年 11 月,宁夏电投已
向电投太阳山风电合计实缴新增出资 19,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电投太阳山风电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合计 32,400.00 27,700.00 100.00
及变更企业名称
根据宁夏电投 2018 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宁夏电投董事会同意以电投
太阳山风电为主体,吸收合并电投太阳山光伏和电投灵武风电。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光伏发布《关于设立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通知》,决定以电投太阳山风
电为主体,吸收合并电投太阳山光伏和电投灵武风电,吸收合并后的电投太阳山
风电名称变更为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3 家公司目前实收资本 45,650 万
元为注册资本金。
在华兴时报发布《吸收合并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合并后电投太阳山风电名
称变更为电投新能源,注册资本由 32,400 万元增加至 45,650 万元,并成立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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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灵武分公司。电投太阳山光伏和电投灵武风电的资产、负债、人员和业务
全部由合并后的电投新能源承继。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并协议》,对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约
定,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45,650 万元。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股东出资银行回单,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电投灵
武风电、电投太阳山光伏实缴资本分别为 7,050 万元、10,900 万元。
灵武风电和电投太阳山光伏,组建电投新能源。原电投太阳山光伏及原电投灵武
风电注销,设立电投新能源灵武分公司。
完成了本次吸收合并及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吸收合并完毕完成后,电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45,650.00 45,650.00 100.00
拟向电投新能源增加资本金的议案,同意宁夏电投向电投新能源增加资本金
能源注册资本由 45,650 万元增加至 52,6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0 万元由宁
夏电投认缴;同意通过修改后的电投新能源章程;同意电投新能源与宁夏电投签
订《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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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股东出资银行回单,宁夏电投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完成了本次增资 7,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
业执照》,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电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52,650.00 52,650.00 100.00
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按照 2023 年 12 月末宁东新能源账面净资产价值,
对电投新能源进行增资的议案。经核查,宁夏电投已就本次增资涉及宁东新能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
能源注册资本由 52,650 万元增加至 68,051.011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宁夏电投
以其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进行缴纳,定价依据以电投新能源、宁东新能
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同意电投新能源与宁夏
电投签订《增资协议》;同意通过修改后的电投新能源章程。
司与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增资以 2023 年 12 月
投新能源本次增资的交易价格。根据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恒信会发
2024第 060 号《专项审计报告》,宁东新能源于基准日净资产为 198,720,488.02
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的
XYZH/2024YCAA1B0074 号《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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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新能源于基准日净资产为 679,347,193.99 元。基于上述,换算本次宁夏电投
对电投新能源的新增注册资本为 154,010,111 元。
投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转让电投新能源;同意宁夏电投与电投新能源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修改宁东新能源章程。
投将其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转让给电投新能源。
共同确定 2024 年 7 月 30 日为《增资协议》约定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的“标
的资产交割日”,并已完成宁东新能源资产、负债管理责任的交接;自交割日起,
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及风险由宁夏电投转移至电投新能源。
双方同意按照《增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工商登记等与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
业执照》,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电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68,051.0111 68,051.0111 100.00
(三)置入资产的权属及限制
根据宁夏电投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交易对方所持电投新能源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电投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宁夏电投持有电投新能源 100%股权,为电投新能源唯一股东。如本法律意
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二)宁夏电投的主体资格”所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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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治区政府为宁夏电投的实际控制人,电投新能源为宁夏电投的全资子公司,因此
自治区政府亦为电投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五)主要资产
(1)分支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拥有分支机构 1 家,具体情况
如下:
电投新能源灵武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营业场所为宁夏灵武市白
土岗乡新火村,负责人为张怀畅,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
生物能等新能源)和智能微电网的投资、建设、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2 家控
股子公司,分别为宁东新能源、宁国运灵武、宁国运盐池、中卫新能源,具体情
况如下:
①宁东新能源
企业名称 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住所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东湾村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张怀畅
注册资本 20,188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1200MA76PNUQ8W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
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21 年 11 月 5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监局
股东持股情况 电投新能源持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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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
投新能源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
权代持,不存在被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格式准则 26 号》,宁东新能源为电投新能源的重要子公司。宁东新
能源自设立至今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源,建设宁东复合光伏电站,宁东新能源为宁夏电投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16,600 万元。
东新能源,建设宁东复合光伏电站。公司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营业执照》。
宁东新能源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合计 16,600.00 0 100.00
根据宁东新能源提供的股东出资银行回单,宁夏电投基于宁东复合光伏电站
建设需要,陆续向宁东新能源投入资本金,截至 2023 年 6 月 25 日,宁夏电投已
合计向宁东新能源实缴出资 15,988 万元。
向宁东新能源注入注册资本金共计 14,815.252 万元,用于建设宁东储能电站。
在宁东储能电站中陆续投资了项目资本金,截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宁夏电投已
向宁东新能源支付的项目资本金合计 3,588 万元。宁夏电投同意将已投资的 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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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项目资本金转增宁东新能源注册资本 3,588 万元。本次增资后,宁东新能源
注册资本由 16,600 万元增加至 20,188 万元;同意宁东新能源与宁夏电投签署《增
资协议》。
根据宁东新能源提供的股东出资银行回单,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宁夏电
投已合计向宁东新能源实缴出资 20,188 万元。
业执照》,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宁东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合计 20,188.00 20,188.00 100.00
所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按照 2023 年 12 月末宁东新能源账面净资产价
值,对电投新能源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宁东新能源的股东由宁夏电投变
更为电投新能源。
投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转让给电投新能源;同意宁夏电投与电投新能源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修改宁东新能源章程。
投将其持有的宁东新能源 100%股权转让给电投新能源。
本次股权转让后,宁东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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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合计 20,188.00 20,188.00 100.00
②宁国运灵武
企业名称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 宁夏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安置区时代佳苑 S-3#楼 39 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张怀畅
注册资本 7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MAE1RDJD35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
经营范围 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电投新能源持股 41%,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4.50%,
股东持股情况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持股 24.50%,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 5%,银
川阅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
投新能源持有的宁国运灵武 41%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
代持,不存在被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格式准则 26 号》,宁国运灵武为电投新能源的重要子公司。宁国运
灵武自设立至今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司推进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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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的批复》(宁国资函〔2024〕30 号),同意
宁国运设立宁国运灵武。
的《营业执照》。
宁国运灵武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合计 10,000.00 100.00
转让及增资。
其持有的宁国运灵武 24.50%股权、24.50%股权、5.00%股权、5.00%股权分别转
让给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育成投资有
限公司及银川阅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华恒信会发(2024)
第 405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宁国运向宁国运灵武认
缴出资的 10,000 万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宁国运灵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负债、净资产均为 0 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0 元,宁国运转让
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由相关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管理有限公司、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阅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
投资协议书》,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安排予以明确约定。该协议进一步约
定:股权转让同时,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阅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国运分别向宁国运灵武
增资 17,885.00 万元、17,885.00 万元、3,650.00 万元、3,650.00 万元、25,83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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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注册资本从 10,000 万元增加至 73,000 万元,其中宁国运增资 25,830 万元,宁
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增资 15,435 万元,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
司增资 3,150 万元。此外,《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自灵武光伏电站建成投运
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长期持有股权,
也有权利要求宁国运于项目建成投运之日起 5 年内回购其股权,具体另行商定。
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宁国运灵武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合计 73,000.00 100.00
划转的议案。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9,930 万元无偿划转给电投新能源。
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宁国运将其持有的宁国运新能源(灵武)41%股
权无偿划转给电投新能源,由电投新能源履行划转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
《股
权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宁国运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的回购义务仍由宁国运或其指定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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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新能源自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起,对前述相关股东不承担任何回购义
务。
程修正案》,对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修正。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宁国运灵武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合计 73,000.00 100.00
③宁国运盐池
企业名称 宁国运新能源(盐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 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盐兴公路北侧、盐林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张怀畅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MAE3FTH553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
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盐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持股情况 电投新能源持股 60%,宁国运持股 40%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
投新能源持有的宁国运盐池 60%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
代持,不存在被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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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报告书》《置入资产审计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格式准则 26
号》的规定,宁国运盐池不属于电投新能源的重要子公司。
④中卫新能源
企业名称 宁国运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柔石路东侧综合服务用房 101
法定代表人 张怀畅
注册资本 15,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MA7LFE754T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
经营范围
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
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中卫市市监局
股东持股情况 电投新能源持股 100%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
投新能源持有的中卫新能源 100%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
权代持,不存在被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置入资产审计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格式准则 26
号》的规定,中卫新能源不属于电投新能源的重要子公司。
(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
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计 10 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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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使用权面 性 项目名 权利
权利人 土地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积(㎡) 质 称 限制
宁(2024)灵武
灵武市马家滩 青龙山
电投新 市不动产权第 工业 划
能源 0005752 号(注 用地 拨
户 能电站
新能
太阳山镇盐中
电投太 吴·红国用 源 太阳山
高速公路南 划
侧、太中银铁 拨
电 60007 号 力发 一期
路北侧
电)
宁(2025)红寺 吴忠市太阳山 公共 太阳山
电投新 划
能源 拨
D0000013 号 塘清公路西侧 用地 站二期
公共
设施
宁(2025)红寺 吴忠市太阳山 太阳山
电投新 用地 划
能源 (光 拨
D0000009 号 林小庄 站一期
伏发
电)
电投新
宁(2024)灵武
能源灵 灵武市白土岗 工业 划 灵武风
武分公 乡新火村 用地 拨 电场
司
宁(2024)灵武 宁东镇东湾村
市不动产权第 生活消防水泵
宁(2024)灵武 公共 28,560.00
宁东新 宁东镇东湾村 划 宁东储
能源 综合楼 拨 能电站
宁(2024)灵武
市不动产权第 宁东镇东湾村
宁(2023)灵武 公共 宁东复
宁东新 划
能源 拨
宁(2023)灵武 公共 330 千
宁东新 灵武市宁东镇 划
能源 东湾村 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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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使用权面 性 项目名 权利
权利人 土地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积(㎡) 质 称 限制
中卫市沙坡头
宁(2024)中卫
区东园镇柔石
市不动产权第
路东侧综合服
T0010636 号 公共 7,700.00 中卫复
中卫新 务用房 101 出
能源 宁(2024)中卫 中卫市沙坡头 让
用地 地) 电站
市不动产权第 区东园镇柔石
T0010697 号 路东侧附属用
(注 3) 房 101
太阳山开发区
宁(2025)红寺 公共 太阳山
电投新 盐兴公路北 划
能源 侧,宁电投二 拨
D0000328 号 用地 五六期
期风电场西侧
合计 342,063.95
注 1:原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宁(2023)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3919 号,已换取房地合一不
动产权证。
注 2:原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宁(2023)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3478 号,已换取房地合一不
动产权证。
注 3:原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宁(2023)中卫市不动产权第 T0021601 号,已换取房地合一
不动产权证。
上述第 2 项土地使用权人仍为电投新能源吸收合并前的相关主体名称,尚未
完成权属人更名为电投新能源的登记手续。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情况说明,电
投新能源目前正在办理相关土地的房地不动产权证,后续将会一并办理更名手续,
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产权
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划拨用地决 是否存
序 权利 使用权面 性 项目名
坐落 定书/用地预 用途 在权属
号 人 积(㎡) 质 称
审编号 争议
电 投 红寺堡区太 太阳山
吴自然(划) 公 用 设 划
字 2021-04 号 施用地 拨
源 村 站三期
太阳山移民
电 投 太阳山
开发区宁夏 吴国土(划) 公 共 设 划
电投风电一 字 2015-5 号 施用地 拨
源 二期
期西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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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决 是否存
序 权利 使用权面 性 项目名
坐落 定书/用地预 用途 在权属
号 人 积(㎡) 质 称
审编号 争议
中太铁路北
侧
位于中卫市
沙坡头区迎
宁自然资预
水桥镇沙坡
审字〔2024〕 中卫迎
头区营盘水
用字第 水 桥
中 卫 加气站项目 2.1926 公
S0047S00 号、 地 让 风光同
源 定武高速以 平方米)
用 字 第 场一期
南、苦水沟
以西、宁甘
S0004S00 号
交界线以北
区域
宁 国 灵武市马家 用 字 第 3.2767 公
建设用 出 灵武光
地 让 伏电站
武 村 4号 平方米)
高沙窝
宁 国 用 字 第 3.6622 公
盐池县高沙 建设用 出 92 万千
窝镇 地 让 瓦光伏
池 S0002518 号 平方米)
项目
合计
如上表所述,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划拨用地决定书》的上述 1-2 项土地使用
权,均为划拨用地;中卫新能源、宁国运灵武、宁国运盐池已取得第 3、4、5 项
土地的用地预审意见,均为出让用地,相关用地正在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土地出
让手续。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文件,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正在办
理上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
情形下,电投新能源办理上述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第 1-第 2 项用地,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
明》:“1.该公司项目已取得的《划拨用地决定书》所划拨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公司申请办理的附件所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
权证书,在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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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证明之日,经查询,该公司无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针对上述第 3 项用地,中卫新能源已取得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中
卫迎水桥 8.7 万千瓦风电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1.该项目位于沙
坡头区迎水桥镇营盘水村,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项目已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
夏电投中卫迎水桥 8.7 万千瓦风电一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
字[2024]48 号),我局正在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在项目满足法定登记
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第 4 项用地,宁国运灵武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
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宁
国运灵武 100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位于我市马家滩镇,项目所涉及的永久建设用
地面积 3.2767 公顷。项目永久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
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截至本证明出具
之日,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已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取得《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目前正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手续,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其办理并
取得永久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宁国运新能源
(灵武)有限公司可依法使用上述永久建设用地。”
针对上述第 5 项用地,宁国运盐池已取得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盐池县
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情况说明的函》,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确认:“1.该项目位于盐池县高沙窝镇,项目符合盐池县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2.该项目已取
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
办理土地征收,该项目在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前提下,该项目提供政府
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法手续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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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就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事项出具
《关于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及办证费用事项的承诺函》,宁夏电投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
证的土地使用权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涉及的办证费用,在标的公司依法缴纳
后,宁夏电投将及时向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相关费用最终由宁夏电投承担。
(2)如因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最终未能取得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证,或因相
关不动产由于被强制拆除、征收、查封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目标不动产
存在产权纠纷、因未办理产权证导致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受到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或产生其他费用,而给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或其下属公司招致任何
损失或法律责任,由宁夏电投予以赔偿或承担。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上
表第 1-2 项用地对应新能源电站项目在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上表第 3-5 项
用地对应新能源电站项目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基础法评估。
基于上述,根据上述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管部门
均确认上述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
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就上述用地,相关公司
正在依法办理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法律手续,依法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后,其办理并取得上述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
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承诺: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
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自基准
日后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且若因标的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瑕疵造成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损失,则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电投新能源相关
土地暂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关于相关划拨用地本次重组后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如本部分“(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2)未取得产权证书
的土地使用权”所述,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 10 项土地使用权中,
除中卫新能源拥有的土地为出让土地外,其余 9 项均为划拨用地;电投新能源已
取得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 2 项用地均为划拨地。该等划拨用地在本次
重组完成后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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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划拨用地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
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
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规定:“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
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
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
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四项相关制度文件的通
知》(宁政办规发〔2023〕12 号)之《关于扩大全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的意见》规定:“二、政策举措……(四)明确存量划拨用地处置方式。以划拨方
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单位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
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
经核查,电投新能源已出具《关于划拨用地事项的承诺函》,电投新能源承
诺,电投新能源及相关子公司自取得相关划拨用地至今一直按照划拨用地批复的
会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及用途、不会进行转让、亦不会涉及使用主体的变更;电投
新能源在本次重组后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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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相关划拨用地主管自然资源局已出具同意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情况说明
针对“(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列表所列第 1 项用地及第 5 项
用地,电投新能源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就相关划拨用地出具的《关于国有企
业重组涉及划拨土地处置有关情况的复函》(灵自然资函〔2024〕88 号),主要
内容为:“鉴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重组未改变宁夏电
投灵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灵国用(2013)第 60069 号公用设施用地和宁夏电投新
能源有限公司宁(2023)灵武市不动产权第 0003919 号工业用地使用权用途,仍
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44
号)规定,重组后上述 2 宗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就“(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列表中所列的第 2、3、4、10 项
用地及“(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列表所列的第 1-2 项用地,电投
新能源相关划拨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
具《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用地划拨性
质的函》,主要内容为:“你公司关于协调开具新能源项目划拨用地在企业重组
后仍然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出证申请书》(宁电投新能源函〔2024〕31 号)收
悉。经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你公司在重组后继续保留原红政土批字〔2011〕
吴政土批字〔2015〕10 号、吴政土批字〔2020〕31 号、吴政土批字〔2021〕7 号
批准范围内划拨的七宗新能源项目用地划拨性质。保留期限自原划拨之日起 25
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就“(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列表所列第 6、7、8 项用地,宁
东新能源取得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
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地”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建设的宁东 1GW 光伏基地 330 千伏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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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基地新能源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宁东 200MW 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用地符
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用地”之规定,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土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
号)中划拨用地的有关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③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关于划拨用地相关事项的承诺
就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划拨用地使用权,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
《关于标的公司划拨用地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地”),本公司承诺目标划拨用地的取得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并取得了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电投新能
源及其相关子公司一直按照划拨用地批复的要求使用该等土地,且在本次重组完
成后不会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及用途、不会进行转让、亦不会涉及使用主体的变更;
宁夏电投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土地主管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本次重组完成后
相关划拨用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说明/证明文件。
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或其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招致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
由本公司赔偿或承担。
综上所述,电投新能源划拨用地的取得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取得了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决定书;宁夏电投、电投新
能源已确认电投新能源及相关子公司一直按照划拨用地批复的要求使用该等土
地,且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不会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及用途、不会进行转让、亦不会
涉及使用主体的变更;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本次重组完成后在
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书面文件;相关划拨用地在本次重组后在相关新能源
电站项目生命周期内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存在障碍,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同时,
基于谨慎性考虑,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承诺,如因划拨用地被收回、被依法
实施有偿使用给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招致任何损失
或法律责任的,由交易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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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
产权证书的房屋所有权共计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
序 规划 权利 权利
权利人 证书号 坐落 积 备注
号 用途 限制 类型
(㎡)
能源 市不动产权第 生活消防水泵 设施 房 储能
能源 市不动产权第 综合楼 设施 房
能源 市不动产权第 危废暂存间 设施 房
能源 市不动产权第 区东园镇柔石 设施 房 复合
T0010636 号 路东侧综合服 光伏
务用房 101 电站
能源 市不动产权第 区东园镇柔石 房
T0010697 号 路东侧附属用
房 101
能源 市不动产权第 镇西三村等 2 房 山共
能电
站
(一
期)
合计 2,320.6
(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
子公司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产权
序 公司名 建筑物 建筑物面积 证号/划拨
项目名称 坐落
号 称 名称 (平方米) 用地决定
书编号
太阳山光 吴忠市太阳 1 号综合楼 664.83
电投新 吴国用
能源 (2015)
期 泉村林小庄 35kV 配电装置室 1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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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
序 公司名 建筑物 建筑物面积 证号/划拨
项目名称 坐落
号 称 名称 (平方米) 用地决定
书编号
太阳山光 吴忠市太阳
电投新 号
能源
期 泉村林小庄 办公、宿舍楼 487.64
吴自然
太阳山光 红寺堡区太 固废房 29.58
电投新 (划)字
能源 2021-04
期 村
旱厕 18.00 号
车库 98.67
电投新 太阳山风 吴忠市太阳 综合楼 1,820.40
能源 电场一期 山开发区 主厂房(升压站
配电室及二次设 389.94
备室) 吴·红国用
巴庄升压站 SVG 第 6007 号
电投新 太阳山风 吴忠市太阳 室
能源 电场二期 山开发区 240.89
设备室
巴庄升压站 35kV
配电室
吴自然
太阳山风
电投新 吴忠市太阳 二次设备室及综 (划)字
能源 山开发区 合室 2020-32
期
号
SVG 无功补偿室 102.66
综合楼 2,484.2
电投新 灵国用
能源灵 灵武风电 灵武市白土 配电楼 608.04 (2013)
武分公 场 岗乡新火村 联合泵房 66.62 第 60069
司 号
仓库及车库 187.01
合计 10,123.94
就上表第 1-第 6 项房屋,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
明》,吴忠市自然资源局确认:“1.该公司项目已取得的《划拨用地决定书》所
划拨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不存
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公司申请办理的附件所
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在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取得的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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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证明之日,经查询,该公司无受到本
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就上表第 7 项房屋,电投新能源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
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确认:“1.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已取得
附件所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及/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系附件所列地上建筑物
的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拥有该宗地地上建筑物法定的相关权利;该宗地地上建筑
物不存在被我局强制拆除、没收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征收、强制收回及其他影响
正常使用的情形。2.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正在办理该宗地地上
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其
取得该宗地地上建筑物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我局未发现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
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
此外,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就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事项出具
《关于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及办证费用事项的承诺函》,宁夏电投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
证的房屋所有权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涉及的办证费用,在标的公司依法缴纳
后,宁夏电投将及时向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相关费用最终由宁夏电投承担。
(2)如因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最终未能取得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证,或因相
关不动产由于被强制拆除、征收、查封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相关不动产
存在产权纠纷、因未办理产权证导致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受到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或产生其他费用,而给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或其下属公司招致任何
损失或法律责任,由宁夏电投予以赔偿或承担。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上
表第 1-7 项房屋对应新能源电站项目在本次交易中均以收益法评估。
根据电投新能源出具的承诺函、提供的相关土地及建设手续资料,上述尚未
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已取得划拨用地决定书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已履行必
要的建设手续,权属清晰;且相关主管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已出具
相关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电投新能源在
取得相关产权证前合法使用该等房屋建筑物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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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电投新能源相关房产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
确认电投新能源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办理不动产权
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承诺,
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相关房产自基准日后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且若因标的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瑕疵
造成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损失,则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
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会对电投新能源的生产经营及本次重组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1)租赁土地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租赁土
地共计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协议签署
出租方 承租方 用地情况 租赁期限
号 (亩) 日
用于宁东复合
宁东管委会自然 宁东新 2023.2.15-
资源局 能源 2043.2.14
方阵建设
红寺堡区太阳山 用于太阳山光
电投新 2020.9.17-
能源 2045.9.16
员会 伏方阵建设
用于中卫复合
中卫市自然资源 中卫新 2022.12.9-
局 能源 2042.12.8
方阵建设
用于太阳山光 设计使用寿
太阳山镇小泉村 电投新
村民委员会 能源
设 内
用于建设中卫
中卫市自然资源
中卫新 迎水桥 2024.9.27-
能源 350MW 风光 2044.9.26
头区自然资源局
同场一期项目
用于建设中卫
中卫市沙坡头区
中卫新 迎水桥 2024.9-
能源 350MW 风光 2054.8
府
同场一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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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租赁面积 协议签署
出租方 承租方 用地情况 租赁期限
号 (亩) 日
(协议约定
盐池县高沙窝镇
用于建设高沙 另行签订 5
高沙窝村委会、 宁国运
施记圈村委会、 盐池
伏项目 议,租期至
长流墩村委会
且续租不再
另行支付续
租费用)
灵武市自然资源 宁国运 用于建设灵武 2024.12-
局 灵武 光伏电站 2044.12
合计 79,017.28
就宁东新能源租赁的上述第 1 项用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对此,宁东新能源已取得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出具的《确认函》,主要内容为:“1.自原协议签署日至本函出具日期间,宁东
新能源不存在超越原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使用相关土地的行为,也不存在
违反相关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政策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
情形。2.本单位同意自上述土地租用期至 20 年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内与宁东新能
源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对项目生命周期剩余 5 年年限的土地使用予以保障,
届时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委会相关规定。”
就电投新能源租赁的上表第 2 项、第 4 项集体土地,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出租
方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村民委员会、太阳山镇小泉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
《确认函》,主要内容包括:1. 该等村委会在签署相关合同前已履行了村民委员
会对外出租/流转集体土地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相关合同已依法经上级主管部
门自然资源局及/或镇政府备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租/流转集
体用地的情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等村委会与电投新能源就相关合同的履行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争议情形。2. 租赁期间内,电投新能源不存在超
越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使用相关土地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相关土地管理
与城乡规划政策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3. 该等村委
会均同意自上述土地租用期至 20 年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与电投新能源签署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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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对项目设计使用寿命剩余年限的土地租用予以明确,以满
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届时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应与上述项目设计使用寿
命相关条件保持一致。
就中卫新能源租赁的上表第 3 项、第 5 项用地,《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
赁期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对此,中卫新能源已取得中卫市自然
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为支持新能源项目发展,土地有偿
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 1 年内申请续
期;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会
议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续期协议。”
就电投新能源租赁的上表第 6 项用地,《草原占用补偿协议》约定的租赁时
间为 30 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的规
定,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出租方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
函》,主要内容为:“1.自原协议签署日至本函出具日期间,中卫新能源不存在
超越原协议约定的草原范围占用相关草原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相关草原管理、
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政策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
本单位同意自上述草原占用期至 20 年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与中卫新能源签署续
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对项目原协议约定的剩余 10 年年限的草原占用予以明
确,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届时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应与原协议约定
的条件保持一致。”
就宁国运灵武租赁的上表第 8 项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有
偿使用年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对此,宁国运灵武已取得灵武市
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为支持新能源项目发展,土地
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 1 年内申请续
期,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研
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续期协议。”
(2)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租赁房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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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项目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2 项在
建项目,该等在建项目已取得的批复、用地及建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①中卫复合光伏电站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立项 项目代码:2203-640000-04-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备案 545851
环评 关于同意《宁国运沙坡头区 100MW 复合
卫环函〔2023〕118 号
批复 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640500202320037 号
中卫 用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640500202330076 号
新能 及建
宁(2023)中卫市不动产权第
源 设手 不动产权证书
T0021601 号
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640501202312080101
电网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国运沙
接入 坡头区 100 兆瓦复合光伏项目接入系统设 宁电发展〔2023〕304 号
手续 计评审意见的通知
②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
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装机容量共计 200MW/400MWh,分两期进行建设,其
已取得的建设手续情况如下: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立项 项目代码: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备案 2208-640181-04-01-632236
关于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青龙山
环评 银审服(环)函发〔2023〕114
电投 批复 号
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新能
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字第 640181202302 号
用地
及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640181202306 号
设手
宁(2024)灵武市不动产权第
续 不动产权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建字第 6401812023GG000838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号
关于办理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青龙山
范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复函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意见书
可再生质监〔2023〕2189 号
(首批)
电网 电力建设工程并网意见书(末批) 可再生质监〔2023〕2189 号
接入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夏电投
手续 新能源有限公司青龙山 200 兆瓦/400 兆
宁电发展〔2023〕214 号
瓦时新能源共享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接入系
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卫复合光伏电站、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
正在建设中,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2)拟建项目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3 项拟
建项目,该等拟建项目已取得的批复、用地及建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①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一期项目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立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电投中卫迎
宁发改能源(发展)审发
核准 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87MW 风电
〔2024〕152 号
批复 +263MW 光伏)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同意宁国运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评 《宁夏电投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
批复 场(87MW 风电+263MW 光伏)一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卫
关于宁夏电投中卫迎水桥 8.7 万千瓦风
新能 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48 号
电一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宁夏
用地
电投中卫迎水桥 8.7 万千瓦风电一期项 用字第 6405002024XS0047S00 号
及建
目)
设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建
续 用字第 6405002025XS0004S00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迎水桥 8.7 万
宁政土批字〔2025〕36 号
千瓦风电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电投中卫迎
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87MW 风电 宁发改能源(发展)审发
+263MW 光伏)一期项目输变电工程核 〔2025〕68 号
电网 准的批复
接入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夏电
投中卫迎水桥 350 兆瓦风光同场(87 兆
宁电发展〔2025〕95 号
瓦风电+263 兆瓦光伏)一期项目接入系
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
②灵武光伏电站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立项 项目代码:2411-640181-04-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备案 143610
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国运灵武
环评
批复
表的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字第 640181202504 号
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宁林草许准〔2024〕915 号
宁国
用地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国运灵武 100
运灵 ——
及建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审核意见的函
武
设手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
合同编号:2024
续 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国运灵武 100 万
千瓦光伏复合项目 330kV 升压站工程项 宁政土批字〔2025〕115 号
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国运
电网
灵武 100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接入系统 宁电发展〔2025〕58 号
接入
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
③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项目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立项 项目代码:2411-640323-04-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备案 595417
宁国
环评 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批意
运盐 盐审表审202514 号
批复 见》
池
用地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国运盐池高沙
盐临土批字〔2025〕11 号
及建 窝 92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临时用地批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开发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主体
设手 盐审服管资临(草)许准
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续 (2025)8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
瓦光伏复合项目 330kV 升压站项目建设 宁政土批字〔2025〕95 号
用地的批复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国运
电网
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28 万千瓦 宁电发展〔2025〕157 号
接入
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
(1)注册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注册商
标。
(2)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国内注册专利共计 7 项,均为实用新型专
利,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法律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期
人 状态 权利
电投 专利
便于开启活门的 实用
高压开关柜 新型
源 持
电投 专利
升压站高空作业 实用
安全爬梯 新型
源 持
电投 专利
实用
新型
源 持
电投 风力发电机组断 专利
实用
新型
源 具 持
电投 专利
风机偏航制动器 实用
拆装工具 新型
源 持
电投 专利
一种防护板和电 实用
池模组 新型
源、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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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权利 法律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期
人 状态 权利
厦门
科华
数能
科技
有限
公司
电投
新能
源、
厦门 一种新型EMS能 专利
实用
新型
数能 信系统 持
科技
有限
公司
经核查,电投新能源拥有的上述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
诉讼情况。
根据电投新能源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
能源不存在被授权使用第三方专利的情形,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
利亦不存在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5
项,均为原始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证书号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号 表日期
电投新能
软著登字
源、厦门科
技有限公
号
司
电投新能
源、曹建
国、刘志 软著登字
新能源公司安
方、周峰、 2023SR 第
李凯、郭 0837962 11425133
管控平台V1.0
刚、李小 号
军、王少
吉、丁明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序 首次发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证书号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号 表日期
电投新能
软著登字
源、厦门科 液冷储能系统
技有限公 V1.0
号
司
电投新能
软著登字
源、厦门科 液冷储能系统
技有限公 V1.0
号
司
电投新能
软著登字
源、厦门科
技有限公
号
司
经核查,电投新能源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未决
的重大诉讼情况。
(4)域名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域名。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账面原值排名
前十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序号 公司名称 设备名称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万元) (万元)
宁东复合光伏电
电设备
太阳山风电场五 融资租赁取得,租赁
六期风电机组 期间无权处置
宁东储能电站电
储能设备
中卫复合光伏电
电设备
电 池 预 制 舱
(3.44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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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序号 公司名称 设备名称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万元) (万元)
太阳山光伏电站
件
青龙山共享储能
等储能设备
太阳山光伏电站
二期多晶硅组件
太阳山风电场一
机
太阳山光伏电站
一期多晶硅组件
除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外,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主要经
营设备为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该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均
为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购买,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该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除上表中已披露的因正常生产经营
及金融机构借款设立的抵押外,其他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不存在被抵押、查封或其
他设置权利负担的情形。
(六)业务与经营资质
根据电投新能源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电投新能
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登记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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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
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
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电投新能源确认,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目前的生
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批准及其他相关证书如下:
序号 所有人 资质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国家能源局西 2018.12.3-
北监管局 2038.12.2
国家能源局西 2023.6.28-
北监管局 2043.6.27
国家能源局西 2024.5.20-
北监管局 2044.5.19
吴忠市红寺堡 640303001G01 2024.6.7-
区水务局 03 2024.12.31
吴忠市红寺堡 640303001G00 2022.8.19-
区水务局 16 2025.8.19
《盐池县水务局关于
向宁夏电投宁东新能 2024.8.29-
源有限公司有偿配置 2025.12.31
用水权指标的通知》
上表第 4 项电投新能源《用水权证》(生活用水)已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电投新能源已就该《用水权证》的续期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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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25 年吴忠市太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吴忠市
太阳山正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利通区交易长期水权指标 800 万立方米,其中
你公司交易黄河原水指标 0.49 万立方米/年由吴忠市太阳山正阳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对园区内用水单位开展水权集中交易,落实用水单位长期用水权指标。此项
工作需通过宁夏用水确权交易管理系统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水权交易
系统进行交易,有偿获得黄河原水指标,经过吴忠市水务局、自治区水利厅逐
级核准、审批和公示后由我局核发用水权证。吴忠市太阳山正阳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已向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调拨用水指标,待自治区水利厅下达调拨文件后,
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核发用水权证。”
(七)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说明,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且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
融机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电投新能源以太
阳山风电场一期
变更协议编号:6
国家开发 机组、33 台风
电投 400441962011021
银行宁夏 2011.3.25- 机塔筒提供抵押
回族自治 2026.3.24 担保,以太阳山
源 号:64004419620
区分行 风电场一期电费
收费权及其项下
全部权益产生的
应收账款为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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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贷款提供质押担
保
宁夏电投提供连
合同变更协议编
带责任保证担
号:64102014011
国家开发 保;电投新能源
电投 00000251001;原
银行宁夏 2014.3.31- 以太阳山风电场
回族自治 2029.3.30 二期电费收益权
源 0140110000025
区分行 及其全部权益产
生的应收账款提
供质押担保
宁夏电投银川热
合同编号:64102 电有限公司提供
国家开发 02;原合同编 保;电投新能源
电投
银行宁夏 号:64102018011 2018.9.5- 以太阳山风电场
回族自治 00000684;原变 2036.9.5 五六期电费收益
源
区分行 更协议编号:641 权及其项下全部
保
宁夏电投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
保;电投新能源
合同编号:64004
以灵武风电场
国家开发 04;原合同编
电投 机组、33 台风
银行宁夏 号:64004427320 2012.6.25-
回族自治 12020104、64004 2027.6.24
源 担保;以灵武风
区分行 427320120201040
电场电费收费权
及其项下全部权
益产生的应收账
款为该笔贷款提
供质押担保
宁夏电投提供连
合同编号:64004
带责任保证担
保;电投新能源
国家开发 02;原合同编
电投 以太阳山光伏电
银行宁夏 号:64004416220 2010.9.6-
回族自治 10020185001、64 2025.8.31
源 权及其项下全部
区分行 004416220100201
权益产生的应收
账款提供质押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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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宁夏电投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
保;电投新能源
以太阳山光伏电
合同编号:64102
站二期电池组
国家开发 件、逆变器、高
电投 03;原合同编
银行宁夏 2013.11.29- 压开关柜等设备
回族自治 2028.11.28 做抵押担保;电
源 00000218、64102
区分行 投新能源以太阳
山光伏电站二期
电费收益权及其
项下全部权益产
生的应收账款提
供质押担保
电投新能源以太
阳山光伏电站三
交通银行
电投 期电费收费权为
宁夏回族 Z2009LN1568220 2020.9.29-
自治区分 5 2034.12.21
源 押担保;宁夏电
行
投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国家开发
电投
银行宁夏 641020230110000 2023.8.28- 宁夏电投提供连
回族自治 1456 2036.8.27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区分行
中国银行
电投
宁夏回族 2023 年中银宁营 2023.8.31- 宁夏电投提供连
自治区分 字 A2023007 号 2036.8.30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行
宁夏电投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
保;电投新能源
以其享有的太阳
山光伏电站一
国家开发
电投 期、太阳山光伏
银行宁夏 641020230110000 2023.4.10-
回族自治 1376 2030.4.9
源 风电场、太阳山
区分行
风电场一期、太
阳山风电场二
期、太阳山风电
场五六期的电费
收益权及其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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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全部收益提供质
押担保;盐池新
能源拟以其享有
的太阳山风电场
三四期电费收益
权及其项下全部
收益提供质押担
保
宁夏电投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
保;电投新能源
以太阳山光伏电
站一期、太阳山
合同编号:64102
国家开发 光伏电站二期、
电投 021011000010620
银行宁夏 2021.12.21- 灵武风电场、太
回族自治 2030.12.20 阳山风电场一
源 号:64102021011
区分行 期、太阳山风电
场二期、太阳山
风电场五六期的
电费收费权及其
项下全部收益提
供质押担保
电投
宁夏银行 NYO11010800202 2024.5.20- 宁夏电投提供连
光华支行 40504381 2027.5.19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交通银行
宁东
宁夏回族 Z2207LN1569888 2022.7.25- 宁夏电投提供连
自治区分 5 2043.3.9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行
国家开发
宁东
银行宁夏 641020220110000 2022.8.30- 宁夏电投提供连
回族自治 1193 2042.8.29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区分行
中国银行 自实际提款
宁东
宁夏回族 2022 年中银宁营 日 2022.11.1 宁夏电投提供连
自治区分 字 A2022004 号 4 起 156 个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行 月
中国银行 自实际提款
中卫
宁夏回族 2023 年中银卫固 日 2023.12.1 宁夏电投提供连
自治区分 借字 006 号 4 起 228 个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行 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中卫
中信银行 2023 银银固贷字 2023.12.19- 宁夏电投提供连
银川支行 第 0006 号 2038.12.13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中卫 中国农业 自第一次放 电投新能源提供
源 金凤支行 21 起 20 年 保
中信银行
电投
股份有限 2024 银银综授字 2024.9.26- 宁夏电投提供连
公司银川 第 0050 号 2025.6.7 带责任保证担保
源
分行
中国农业
电投 发展银行 宁夏电投热力有
年(宁营)字 00 2024.12.5-20
源 自治区分 任保证担保
行营业部
电投 国家开发 2024.10.10
源 分行 止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宁国 0290100232-2025 自实际提款
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
池 152 号 起 12 个月
自治区分
行
国家开发
宁国
银行宁夏 641020250110000 2025.3.20-20
回族自治 1837 26.3.19
池
区分行
国家开发
宁国 自第一笔提 高沙窝 92 万千
银行宁夏 641020250110000
回族自治 1866
池 19 起 20 年 收费权质押担保
区分行
中国农业
宁国 发展银行 649999001-2024
武 自治区分 539 号
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
自首次实际
宁国 股份有限
字 A2024016 号 1.17 起 12 个
武 回族自治
月
区分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中国工商
自首次实际
中卫 银行股份 0290100003-2024 电投新能源有提
提款日 2024.
源 银川西城 714 号 担保
个月
支行
国家开发
中卫
银行宁夏 641020240110000 2024.12.19-2
回族自治 1746 025.12.18
源
区分行
交通银行
中卫 电投新能源提供
股份有限 Z2450LN1565143 2024.12.16-2
公司宁夏 0 027.6.11
源 保
区分行
中卫 农业发展 649999001-2025
源 分行 056 号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了相关
贷款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文件,相关贷款人均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次重组的相关
安排。
(2)关联方借款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不存在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情况;电投新能源接受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 出借人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
资租赁合同如下:
序 租金总额 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资产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期限
华 电 租 太阳山风电五 华电租赁 电投新能源
电投新
能源
责 任 公 产,包括风力 第 072 号 山风电场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序 租金总额 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资产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期限
司 发电机组、风 (1) 六期的全部
力发电机组塔 电费收费权
架、箱式变压 及其项下全
器等设备及其 部收益产生
附属设施资产 的应收账款
提供质押担
保;宁夏电投
提供保证担
保。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已取得了相关融资租赁出租人
出具的书面同意函文件,相关融资租赁出租人均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次重组的相
关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电投
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
大销售合同如下:
截至 2025.3.31
序
买方 卖方 销售内容 已履行金额 签署日期
号
(元)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太阳山光伏电
站一期上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太阳山光伏电
站二期上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太阳山光伏电
站三期上网电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截至 2025.3.31
序
买方 卖方 销售内容 已履行金额 签署日期
号
(元)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太阳山风电场
一期上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太阳山风电场
二期上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太阳山风电场
五六期上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灵武风电场上
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中卫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中卫复合光伏
电站上网电量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宁东新能 至 2028 年 12 月 31
司 源 日止宁东复合光伏
电站上网电量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电投新能
司 源
电站(一期)上网
电量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 宁东新能 2028 年 12 月 31 日
司 源 止宁东储能电站上
网电量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
大采购合同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合同金额
序号 买方 卖方 采购内容 签署日期
(元)
特变电衡阳变压器 灵武光伏电站主变压器设
有限公司 备(一标段)
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
常州西电变压器有
限责任公司
(二标段)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 灵武光伏电站全过程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 灵武光伏电站输变电工程
有限公司 GIS 设备(一标段)
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
特变电工中发上海
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二标段)
江苏林洋光伏运维
有限公司
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
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宁夏德晟邦安网络 电站电力监控系统电力专
科技有限公司 用恶意代码监测系统部署
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光
宁夏宁电电力设计
有限公司
计技术服务
睿诚(天津)技术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
大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序 委托方 合同金额
施工方/卖方 施工合同名称 签署日期
号 /买方 (万元)
中国 能 源建 设
中卫新 宁国运沙坡头区 100MW 复合
能源 光伏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
工程有限公司
科华 数 据股 份
有限公司(联合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青龙
体牵头人)、中 山 200MW/400MWh 新能源共
电投新
能源
团天 津 电力 建 100MW/200MWh 工 程 总 承 包
设有限公司 (联 合同
合体成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序 委托方 合同金额
施工方/卖方 施工合同名称 签署日期
号 /买方 (万元)
科华 数 据股 份
有限公司(联合 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青龙
体牵头人)、中 山 200MW/400MWh 新能源共
电投新
能源
团天 津 电力 建 100MW/200MWh 工程 EPC 总
设有限公司 (联 承包合同
合体成员)
中铁 十 一局 集
团有限公司 (联
宁夏电投中卫迎水桥 350MW
合体牵头人)、
中卫新 风光同场(87MW 风电+263MW
能源 光伏)一期项目 EPC 总承包合
团西 北 工程 有
同
限公司(联合体
体成员)
联合体牵头人:
中铁 十 六局 集
团有限公司;联
合体成员: 中铁
十六 局 集团 第
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
宁国运 五工 程 有限 公
盐池 司、
中铁十六局
工程总承包合同
集团 电 气化 工
程有限公司、宁
夏回 族 自治 区
电力 设 计院 有
限公司
联合体牵头人:
宁夏 第 二建 筑
有限公司; 联合
体成员: 宁夏交 宁国运灵武 100 万千瓦光伏复
宁国运
灵武
理有限公司、中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国电 建 集团 北
京勘 测 设计 研
究院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不存在尚未完结
的重大侵权之债,其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八)税务
根据《置入资产审计报告》及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
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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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
增值税 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13%、6% 13%、6% 13%、6%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1% 1% 1%
税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3% 3%
地方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2% 2% 2%
加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 15%、25% 15%、25%
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
土地使用税 2 元/平方米、 米、4 元/平 米、4 元/
的税率计缴
根据《置入资产审计报告》,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电投新能源 15%
宁东新能源 15%
中卫新能源 15%
宁国运灵武 15%
宁国运盐池 15%
根据《置入资产审计报告》及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74 号)文件,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 50%的政策。电投新能源享受此政策。
(2)2020 年 4 月 2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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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电投新能源、宁东新能源及中卫新能源均符合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法定条件、标准,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
(财税〔2008〕46 号)
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
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
站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电力项目,报告期内各项目享受优惠情况如
下:
免税阶段 减半征收阶段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
开始日 结束日 开始日 结束日
截至 2024 年,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为第六年,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为第五
年;宁东复合光伏电站(一期)为第二年;中卫复合光伏电站(一期)为第一年。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
(2023 年第 12 号)文件,宁东新能源 2022
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可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卫
新能源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3 年第 13 号)
(5)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规定,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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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免征印花税,宁东新能源、中卫新能源适用该政策。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
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拖欠税款和受到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况。
(九)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经本所律师查验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电投新能源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网上检索有关环保行政处
罚的公开信息,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而被调查或应在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电投新能源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
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电投新能源主
具日,该案
张因其与被告华仪风能签署《宁夏电投太阳山风电
一审判决
场 100MW 项目(五六期)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
电投新能 上诉期已
源 届满,原被
成电量损失,产生合同纠纷,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告双方均
未提起上
生的各项费用 8,133,069.88 元,上述费用自合同剩
诉,该案一
余未付款项中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另行支付;
审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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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告 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担。 正在执行
中,尚未执
电投新能源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交《增加
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告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宁夏电投太阳山风电场
购合同》合同附件五《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清单》
中第 1 至 22 项技术文件;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
告支付未正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新增费用
用自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中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
告另行支付;3.原第二条诉讼请求变更为第三项,即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宁 0303 民初 275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华仪风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电投新能源提交以下技术文件:1.
整机出厂合格证;2.整机出厂试验报告;3.机组配置
清单;4.齿轮箱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5.发电机检
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6.轮毂延长节检验报告及出
厂合格证;7.电控柜出厂合格证;8.叶片出厂合格证;
技术要求文件(文本十套、电子版一套);10.机组
总体技术数据;11.噪音及电器特性;12.担保率曲线、
推力系数曲线;13.电网连接说明;14.设计、制造和
新能源各项费用共计 7,158,160 元(该笔费用从留存
的质保金中扣除);三、驳回原告电投新能源的其
他诉讼请求。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最高
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等公开信息公示平台的查询结果,在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
法院、灵武市人民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场走访了解的情况及电投新能
源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案件外,电投新能源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进行的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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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已经获得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涉案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重大案件。
经核查,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被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书 是否履
序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日期
主体 关 编号 行完毕
特殊建设
工程未经
宁东管 宁东管
消防设计
宁东新 委会建 (建)罚决 罚款 3.5 万
能源 设和交 字〔2024〕 元
审查不合
通局 第 002 号
格前擅自
施工
责令恢复
宁东政(自 (19.65
宁东镇
宁东新 然草)罚决 非法占用 亩)草地植
能源 字2024第 草地 被;处以罚
府
元。
中卫市 未按照规
卫沙市监当
市场监 定期限公
中卫新 罚 罚款 2,000
能源 2024WCS- 元
局沙坡 送年度报
头分局 告
(1)关于上表所列第 1 项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
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
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宁东新能源本次行为仅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且罚款金额与相关法规规定的下限
标准接近,不属于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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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新能源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及时履行整改义务,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宁东
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被本单位处罚的记录。
(2)关于上表所列第 2 项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修正)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
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
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宁东新能源本次行政处
罚的罚款计算方式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下限标准进行处罚,不属于顶格处罚。
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宁东新能源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
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除上述处罚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在
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宁东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机关
行政处罚的情形,与本机关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
(3)关于上表所列第 3 项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
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卫新能源本次行政处罚的罚款
不属于顶格处罚。
综上所述,电投新能源子公司宁东新能源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均已取得处罚
决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处罚决定机关已确认宁东新能源已履行完毕了相关整
改及缴款罚款等义务,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及/或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
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电投新能源子公司中卫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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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规定的顶格处罚。因此,相关处罚决定未对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的全资子公司,系
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宝塔实业已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分别作出
决议,关联董事杜志学、包小俊、哈晓天、修军成按照规定回避了该等事项的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叶森、黄爱学、刘庆林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均为通过;本次交
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的相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宝塔实业的公
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约定,尚待取得宝塔实业股东会非关联股东的审议通过。
根据标的提供的资料、《置入资产审计报告》及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电投新能源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电投新能源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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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投新能源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电投新能源任职职务
张怀畅 董事长
刘志方 董事、总经理
崔海林 董事
李丽 董事
田林 董事
张飞 董事
于超 职工监事
王亚莉 监事
金雪姣 监事
高飞 财务总监
周峰 副总经理
闻小华 副总经理
魏文举 副总经理
郭麓萌 副总经理
(3)与电投新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电投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电投新能源的关联方,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4)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5)直接或间接控制电投新能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王勇 宁国运董事长、宁夏电投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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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陈志磊 宁国运董事、总经理
何燕 宁国运董事
刘丽敏 宁国运董事
勾红玉 宁国运董事
张拥军 宁国运董事
刘汉立 宁国运董事
李日龙 宁国运副总经理、宁夏电投董事及总经理
杨晓望 宁国运副总经理、宁夏电投监事
吴军 宁国运财务总监
李志军 宁国运副总经理
海涛 宁国运副总经理
杨进川 宁国运董事会秘书
吴立权 宁国运职工监事
孟占忠 宁夏电投董事
姚远 宁夏电投董事
吴国强 宁夏电投董事
任献民 宁夏电投董事
张文君 宁夏电投董事
何炜 宁夏电投副总经理
徐东波 宁夏电投副总经理
董学荣 宁夏电投财务总监
(6)其他与电投新能源发生交易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控制的其他公司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运控制的其他公司
宁夏电投太阳山能源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控制的其他公司
盐池新能源 宁夏电投控制的其他公司
报告期内,宁国运将其持有的宁国运灵武 41%股权及宁国运盐池 60%股权
无偿划转给电投新能源属于关联交易,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七、本次交易的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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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入资产”“(五)主要资产”之“1.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相关内容。除前述
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外,根据《置入资产审计报告》及《重组报告书》,报
告期内,电投新能源与股权变动无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型 占营业成本 占营业成本 占营业成本
金额 金额 金额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宁夏电投太阳
山能源有限公 固定资产 - - 1.68 0.01% - -
司
宁夏电投银川
固定资产 - - - - 5.04 0.03%
热电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 固定资产 - - - - 1.19 0.01%
合计 - - 1.68 0.01% 6.24 0.04%
源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购买车辆、笔记本电脑等固定
资产,金额较小,占比很低。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型
金额 收入的 金额 收入的 金额 收入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盐池新能源 委托管理费、储能容量租赁 106.13 1.02% 362.16 0.93% 51.89 0.16%
合计 106.13 1.02% 362.16 0.93% 51.89 0.16%
交易金额分别为 51.89 万元、362.16 万元和 106.13 万元,主要系:一是电投新能
源为盐池新能源提供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服务而收取的委托管理费收入;二是报
告期内,根据宁夏地区新能源项目配储的要求,电投新能源的风电、光伏电站(包
括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租赁了其子公司宁东新能源的宁东储能电站的储能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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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无偿划转给盐池新能源,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
盐池新能源 51%股权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期间 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
不存在。因此,盐池新能源在报告期内构成电投新能源的关联方,太阳山风电场
三四期项目与宁东储能电站的容量租赁交易在本模拟财务报表期间构成关联交
易。
(3)关联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存在作为承租方,向宁夏电投租赁办公用房的情况,
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租赁房产类型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宁夏电投 办公用房 - - 4.76
(4)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宁夏电投 59,000.00 2022/11/14 2038/11/14 否
宁夏电投 44,300.00 2015/6/26 2026/6/25 否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43,000.00 2018/9/5 2036/9/5 否
宁夏电投 40,000.00 2022/11/28 2045/11/23 否
宁夏电投 30,000.00 2020/9/29 2036/12/21 否
宁夏电投 29,800.00 2021/12/21 2033/12/20 否
宁夏电投 29,701.21 2020/9/29 2034/12/21 否
宁夏电投 28,250.00 2014/3/31 2029/3/30 否
宁夏电投 26,700.00 2012/6/25 2030/6/24 否
宁夏电投 26,400.00 2022/8/30 2042/8/29 否
宁夏电投 22,000.00 2023/4/10 2030/4/9 否
宁夏电投 20,000.00 2023/12/14 2041/12/13 否
宁夏电投 20,000.00 2023/12/14 2045/12/1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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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宁夏电投 17,100.00 2023/10/11 2024/10/10 是
宁夏电投 17,100.00 2024/10/11 2043/10/9 否
宁夏电投 12,300.00 2013/11/29 2028/11/28 否
宁夏电投 12,000.00 2023/8/31 2036/8/27 否
宁夏电投 12,000.00 2023/8/31 2036/8/28 否
宁夏电投 10,000.00 2021/5/28 2027/5/20 否
宁夏电投 5,500.00 2024/5/20 2027/5/19 否
宁夏电投 4,500.00 2010/9/6 2028/8/31 否
宁夏电投 5,000.00 2024/12/19 2025/12/18 否
宁夏电投 6,000.00 2025/3/27 2026/3/26 否
宁夏电投 1,938.00 2024/11/11 2025/11/10 否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3,376.00 2024/12/18 2037/12/21 否
(5)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宁夏电投
宁国运
议》,约定为加强集团系统内资金使用的集中管控力度,由宁夏电投作为借款人
向其控股股东宁国运借款,由电投新能源使用并承担需归还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据此,电投新能源借取资金 2,600.00 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到期
清偿。电投新能源已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利率具有公允性。
因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支付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一期项目相关
土地租赁款、植被恢复保证金、耕地占用税等费用需要,电投新能源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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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 3%。截至 2024 年底,上述借款已还本付息,利率具备公允性。
电投新能源需出资 29,930.00 万元,以实施灵武光伏电站。同月,电投新能源与
宁国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向宁国运借款 29,930.00 万元并由宁夏电投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年利率为 3.2%,借款期限为 1 年,上述借款及担保构
成关联交易。2024 年 12 月 19 日,电投新能源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向宁国运借款
因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支付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项目相关生态修复款等
费用需要,电投新能源于 2025 年 3 月分别向宁夏电投借款 5,100 万元、向宁国
运借款 6,000 万元,借款年化利率均为 3.20%,借款期限为一年。其中,电投新
能源与宁国运的借款由宁夏电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必要
性,关联借款的借款利率具备公允性。
此外,2025 年 5 月,由于电投新能源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无偿划转
给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盐池新能源,需提前偿还该项目相关的部分银行贷款、融
资租赁款及部分其他贷款,因此,电投新能源向宁夏电投新增借款 30,000 万元,
借款年化利率均为 3.10%,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借款中,用于偿还太阳山风电
场三四期项目剥离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款的部分借款,已随太阳山风电场三四
期项目剥离至盐池新能源。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因该事项形成的电投
新能源向宁夏电投的借款本金余额为 4,850.14 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余额已随太阳
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剥离。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关联借款的借款利率具备
公允性。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1.69 287.93 426.62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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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付项目
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关联方应付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3.31 2024.12.31 2023.12.31
宁夏电投太阳山能源有限公司 1.68 1.68 -
应付账款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0.81 0.81 0.81
合计 2.49 2.49 0.81
宁国运 11,004.89 5,005.78 -
宁夏电投 5,134.27 34.27 2,685.59
其他应付款 盐池新能源 0.07 0.07 -
刘志方 - - 0.18
合计 16,139.23 5,040.12 2,685.76
注: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存在应付关联方宁夏电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0.81 万元,因宁夏电投智慧能
源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被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故上述表格中予以合并列示。
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宁国运和宁夏电投的金额相对
较大,主要系向宁国运及宁夏电投拆借的本金及利息。具体请参见前述关联方资
金拆借情况。
②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关联方应收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坏账 坏账准 账面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准备 备 余额
应收账款 盐池新能源 551.39 33.07 438.89 24.69 55.00 2.75
其他应收款 宁夏电投太阳山能源有限公司 - - - - 0.02 0.001
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应收盐池新能源的款项,主要系电投新能源为盐
池新能源提供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服务应收取的委托管理费,以及宁东储能电站
出租容量给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应收取的租赁费。具体请参见前述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
(8)资金集中管理
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司库体系建设、加强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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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电投 2023 年开始实行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电投新能源当年资金归集付款
电投已停止了针对电投新能源的资金归集,因此,报告期末无资金集中管理余额。
根据《重组报告书》、《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采购
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均较交易前大幅下降,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的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有所增加,主要系为盐池新能源提供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
服务而收取的委托管理费收入以及为其提供储能容量租赁而收取的收入,占收入
比重相对较低。本次交易后,电投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关联
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书面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
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依照合法有效的协议进行关联交易,并在实际工作中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与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
减少、避免关联交易。2.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宝
塔实业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会对涉及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公司保证不
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3. 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宝塔实业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
利;并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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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内容如下:
“1.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
减少、避免关联交易。2.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宝
塔实业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函一
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如因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轴承业务将实现置出,主营业务变更为风力
发电、光伏发电及储能电站的投资开发和运营,以及船舶电器的生产与销售。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宁国运及宁夏电投控制的除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与电投新能源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1)火力发电业务
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火力发电(即
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火电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的风力、光伏发电业
务(即新能源发电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新能源发电业务
①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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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的煤电项目按一定比例配置新能源增量指标,并规定实施配置的新能源增
量指标对应的项目公司需要由煤电项目对应的煤电企业控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宁夏电投永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能源”,
系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2×66 万千瓦煤电项目正在施工及建设中。根
据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相关政策文件,永利能源将基于 2×66 万千瓦煤电项目
获取配套新能源指标,该等煤电项目配套的新能源指标将由新设项目子公司负责
开发,新设项目子公司需要由永利能源控股,因此,永利能源新建煤电项目配套
的新能源指标无法直接由电投新能源承接并实施。目前,永利能源已设立子公司
宁夏电投永利(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中卫)新能源”),
作为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的实施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永利(中
卫)新能源已取得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卫环沙坡头区分局函〔2025〕3 号),拟建设 300 万千瓦光伏发电基地及相关
附属设施,并于 2025 年 2 月开工建设。
针对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如本部分“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所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煤电与可再生能
源联营项目’等基于相关法规暂无法由上市公司及电投新能源直接实施的新能源
电站项目,在宝塔实业作为上市公司且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规则被视为宝塔实业的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期限内,本公司
承诺:(1)以本次重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同意
将该等新能源电站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具体托管安排以相关
方届时另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2)如该等新能源电站与上市公司及电投新
能源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则本公司承诺届时将基于上市公司的
书面要求,依法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发改
委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采用市场化、公开、公平、公允
的方式,通过优先将该等新能源电站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妥善解决该等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宁国运已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将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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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如未来相关项目建成并网后与上市公司及电投新
能源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宁国运将基于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依
法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发改委监管相关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采用市场化、公开、公平、公允的方式,通过
优先将该等新能源电站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妥善解决该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问题。
②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除标的公司以外的企业取得的新能源指标情况(不
包含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
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首台机组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并网,2016 年 4 月
梁)京城甘能 49.5MW 风电项目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宁价
商发201572 号),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的批复上网电价为 0.58 元/千瓦时。
批)的通知》。
能源发电补贴核查问题确认单》(编号:宁核 07042 号),指出该项目存在的问
题为“以少代全”,即“经核查,该项目首台机组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并网,
之前未全容量并网问题。”
网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未
纳入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
由于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国补核查结果尚未明确,该项目自 2022 年 8
月已暂停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25 年 5 月,电投新能源将
其持有的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对应相关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给宁国运下属
企业盐池新能源,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未纳入本次置入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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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
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场项目实施主体为盐池新能源,目前已取得自治
区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
见,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宁国运盐池,目前已取得吴忠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由于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场项目、
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用地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落实、并网时间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短期内偿债压力较大,为更好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加快推进重
组进程,电投新能源于 2025 年 5 月将所持有的盐池新能源 51%股权无偿划转至
宁夏电投,宁国运盐池于 2025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无偿
划转至盐池新能源,上述 2 个项目未纳入本次置入资产范围。
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实施主
体为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
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和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的控股
股东均为宁国运,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目前已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出
具的项目核准批复,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目前已取得吴忠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根据重组报告书,上述 2 个项目系绿电园区配
套项目、项目地形相对复杂,预计在短期内存在弃光率较高、建设成本较高、资
产负债率较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较低的情形,为提高置入资产质量、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上述 2 个项目未纳入置入资产范围。
针对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除标的公司以外的企业取得的新能源指标项目
(不包括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如本部分“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所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对前述事项,承诺:“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电投
新能源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光伏、风电等新能源指标及项目(其中‘煤电与可再
生能源联营项目’等基于相关法规规定暂无法由上市公司及电投新能源直接实施
的项目除外),在宝塔实业作为上市公司且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宝塔实业的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期限内,本
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1)以本次重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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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相关企业同意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场项
目、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
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等新能源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具体
托管安排以相关方届时另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2)在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
项目国补核查结果明确的 1 年内,与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启动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
期项目按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价格转让给
上市公司的程序;(3)在该等新能源电站项目(不包括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
目)业务正常经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等)
的 1 年内,与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启动将新能源电站项目按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程序。”
综上,宁国运已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将除标的公司以外的企业取得的新
能源指标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并在该等新能源电站(不包括
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符合条件后注入上市公司的方式以妥善解决该等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2025 年 6 月 6 日,宝塔实业控股股
东宁国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上
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自主决策。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宝塔实业的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的任何
期限内,本公司将防止和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除外,下同)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如上市公司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加强内
部协调与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因为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如发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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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因业务发展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情况的,本公司届时将基于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依法履行法定决
策程序,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
提下,采用市场化公开、公平公允的方式妥善解决该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问题。
目’等基于相关法规暂无法由上市公司及电投新能源直接实施的新能源电站项目,
在宝塔实业作为上市公司且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则
被视为宝塔实业的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期限内,本公司承诺:
(1)
以本次重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同意将该等新能源
电站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具体托管安排以相关方届时另行签
署的托管协议为准;(2)如该等新能源电站与上市公司及电投新能源业务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则本公司承诺届时将基于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依
法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发改委监管相关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采用市场化、公开、公平、公允的方式通过优
先将该等新能源电站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妥善解决该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问题。
得光伏、风电等新能源指标及项目(其中‘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等基于
相关法规规定暂无法由上市公司及电投新能源直接实施的项目除外),在宝塔实
业作为上市公司且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宝
塔实业的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期限内,本公司承诺:(1)以本次
重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同意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
期项目、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场项目、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
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等新能源项
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具体托管安排以相关方届时另行签署的托
管协议为准;(2)在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国补核查结果明确的 1 年内,与
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启动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按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程序;(3)在该等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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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电站项目(不包括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业务正常经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
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等)的 1 年内,与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启
动将新能源电站项目按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程序。
给宝塔实业及/或宝塔实业全体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2025 年 6 月 6 日,宝塔实业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已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地位,从事
任何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自
主决策。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为宝塔实业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任何期限内,
本公司将防止和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除外,下
同)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的,如上市公司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
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因为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如发现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因业务发展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情况的,本公司届时将基于上市公司的书面要求,依法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采
用市场化公开、公平公允的方式妥善解决该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
电投热力、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作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
措施实施后,将有助于规范关联交易;宁国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
行动人电投热力已就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分别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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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承诺,该等承诺的履行将有效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前述承诺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拟置
出资产为宝塔实业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均由宁夏电
投指定主体宁夏金天制造有限公司承接。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
理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六、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三)拟置出资产的债
权、债务转移情况”相关内容。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重大资产
置换的置入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标的公司
承担的债权债务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承担。标的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及其签署的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就本次重组导致的股东变
更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或取得必要的债权人书面同意。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涉及的职工安置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六、本次交易的
拟置出资产”“(四)拟置出资产相关人员安排”相关内容。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标的公司员工安置问题,原由
标的公司聘任的员工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继续聘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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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重组涉及
的员工安置方案符合《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
员工利益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撤回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
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撤回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组方案调整为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自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后,宝塔实业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定
期发布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
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审
议通过;前述会议相关审议情况将随后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宝塔实业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类 1 号监管指引》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本所律师对宝塔实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本次重组对该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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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宝塔实业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市公司
制定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
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追究
等内容,并下发给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筹划过程中,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
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持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措施,
并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首次发布本次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25 年 4 月 12 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
告书》披露前一日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于《重组报告书》
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
请,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宝塔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已按照该等制度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
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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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就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
十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宝塔实业聘请中金公司及招商证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中金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招商证券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及招商证券具备为本次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
的资格。
(二)法律顾问
宝塔实业委托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经办律
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并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本
所及经办律师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资格。
(三)审计机构
经核查,宝塔实业聘请利安达作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
利安达现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了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备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利安达具备作为本次重组审计机构的资格。
(四)评估机构
经核查,宝塔实业聘请中和作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中和现持有北京市东
城区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100017977P 的《营业执照》,
并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本所律师认为,中
和具备担任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均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具有为本次交易提
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核准、登记(如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在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
后生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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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对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关联交易,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作出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措施实施后,将有助于规范与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宁国运及其一致行动人电投热力已就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出具了明确的承诺,该等承诺的履行将有效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度》,并已按照该等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对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披露后,补充披露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情况。本所律师将于查询
结果出具后就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等中介机构均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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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范朝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胡灿莲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毕 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胡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