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
明》之签署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