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新能源”)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
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
规定,具体如下: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
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
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源 100%股权,电投新能源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宁夏电投合法拥有拟置入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
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
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