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候选人高岷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关于补选董
事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