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室: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21: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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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经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
       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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