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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制度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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