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
家 庄│ 合 肥 │ 海 南│ 青 岛 │ 南 昌│ 大 连 │ 银 川│ 拉 孜 │ 香 港│ 巴 黎 │ 马 德 里│ 斯 德 哥尔 摩 │ 纽 约 │ 马 来 西亚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
CHANGSHA│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LHATSE│HONG KONG│PARIS│
MADRID│STOCKHOLM│NEWYORK│MALAYSIA
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67/FY/2025-6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刊登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
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15: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闽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61,002,462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80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
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57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874,28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4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序号 议案名称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
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61,871,2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868,75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99.3672%),4,8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61,796,0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93,59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90.7699%),37,25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61,837,7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星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