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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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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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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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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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公众号等;
(四) 邮寄资料;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络互动;
(六) 投资者、分析师现场调研;
(七) 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
(八) 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九)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 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
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
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
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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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沟通。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
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
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
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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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
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
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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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各单位负
责收集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外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与本单
位相关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回复证券事务部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积
极参与诸如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
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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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探索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