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5-4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
“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5)浙民终16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响水龙拓”
)、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
)、
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德龙”
)、溧阳龙跃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
)、江苏汇聚金属资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
)、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响水汇鹏”
)、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
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
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4-74)
。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
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
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
。
一审判决后,被告溧阳宝润、溧阳德龙和溧阳龙跃向浙江省
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5)浙民终166号,
溧阳宝润、溧阳瑞达(原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溧阳龙
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浙江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溧阳龙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共2起,涉案金额约为30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
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
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
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