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 卧龙新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的问询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19: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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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新能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
                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卧龙新能”)于 2025 年 5 月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5】077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
公告如下:
                                         (以下
简称草案)
    ,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
龙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舜禹)出售公司持
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90%股权。经审阅草案,现有
如下问题需要公司作出说明并补充披露。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驱)以 6800 万元收购上海矿业 100%股权,在原有
房地产业务的基础上,新增铜精矿贸易业务。2022 年 11 月,上海矿业完成增资扩股,
公司持股比例降至 90%。公司本次拟向关联方卧龙舜禹出售上海矿业 90%股权,剥
离铜精矿贸易业务。临时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5 年 3 月完成向关联方卧龙电驱以及
卧龙控股收购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4 个标的股权,实现向风光储氢等新
能源业务转型。
  请公司:
     (1)结合转型新能源业务和原有房地产业务的开展情况、发展战略、经
营计划等,说明公司剩余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并说明未来业务发展是否清晰以及具体
规划,后续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如有,请充分提示风险;
              (2)结合公司目前货币资金、资金需求、本次交易
所获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等,说明在 2022 年置入上海矿业新增贸易业务后本次向关
联方出售并剥离贸易业务的主要原因与合理性,是否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请
独立董事就问题(2)发表意见。
经营情况持续向好。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值 22,690 万元,增值率 22.49%。
未来收益确定中,2025-2029 年,预计上海矿业毛利率分别为 2.12%、2.08%、2.04%、
个百分点;净利润分别为 2168.40 万元、2204.86 万元、2259.95 万元、2318.26 万元、
   请公司:
      (1)补充披露上海矿业的具体业务模式、最新经营数据及合同、订单情
况与主要财务数据;
        (2)结合上海矿业业务开展情况、历史经营情况、所属铜精矿贸
易行业的发展态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上海矿业近三年毛利率波动和净利
润持续增长的原因;
        (3)说明收益法下营业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现金流及增长
率等主要评估参数的确认依据,并结合上海矿业近三年经营情况,说明未来毛利率和
净利润预测显著低于公司目前水平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与公允
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评估师对问题(3)发表意见。
协商将于本次交易交割日前解除。若上述担保无法在交割完成日前解除,卧龙舜禹承
诺,将通过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置换担保等方式不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同
时卧龙控股承诺将提供反担保措施,若逾期无法解除担保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
担赔偿责任。此外,在支付安排上,本次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卧龙舜禹向公司
一次性支付全部对价现金。
   请公司:
      (1)说明截至目前为上海矿业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或财务资助总额、已完成协商的担保金额或财务资助金额、预计在交割日
完成前无法解除的担保金额或无法收回的财务资助金额;
                        (2)针对上述无法解除的担
保或财务资助,说明公司后续履行相应程序的安排与计划,是否符合对外关联担保或
财务资助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要求;
              (3)说明卧龙控股提供反担保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
能力,并充分评估提供反担保措施能否覆盖上市公司风险敞口;
                           (4)结合交易对方经
营规模、财务状况、现金流、本次支付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交易对方是
否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意见。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
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公司将积极组织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将根据《问询函》的具体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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