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5-03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5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2 - 2025/6/13 2025/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651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415,332,567 股,扣除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进行股权激励的
发现金红利26,969,562.05元(含税)。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
金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414,278,987×0.0651)÷415,332,567=0.0649 元/股;
本次虚拟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64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2 - 2025/6/13 2025/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1 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5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5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5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洁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5618058-8101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