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 2025-052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
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本次发行 H 股并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
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
权人士,为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
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
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
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中(如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章程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
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府1999133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政府1999133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11000000511925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营业执照号:110000005119254。 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1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证券交易所上市。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1 年 5 月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简称“香港联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
易所”)批准,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
简称“H 股”),【并超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以下简称“A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集中托管。公
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司于香港发行上市的 H 股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
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超额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配售权未获行使/超额配售权行使后】),公司的股份总
数为【】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经股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
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规定。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下,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符合适用公司股
议。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份后,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其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前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
从其规定。公司 H 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
公司 H 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 股
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
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
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
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
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股份。 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
情形的除外。
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在香港上市的 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 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股本; (三) 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的其他义务。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按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
申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票上市地证券规则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东。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或者其他组织。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本章程所称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关系,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认定的关联(连)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连)关系。
本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人”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召开二十一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会议召开二十一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现场会
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期 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限内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可以出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席股东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
决,而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地或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券监管规则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则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
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一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会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
股东会现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以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决。
席、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托 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
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
现场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 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份的有效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托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或法规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 1 个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 1 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
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
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一)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二)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别和数量; 数量;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明原因。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
合其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提案。 规则的规定延期。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份有一票
份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
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
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
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括以下内容: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联(连)关系;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的任职资格。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六条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要求,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表决。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股东也可以通过网
式投票进行表决。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股东也可以
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列席会议。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出解释和说明。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报告。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示。
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上届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 董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上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
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方案。 在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
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董事,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限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采取证券市场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第一百零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包括执行董事)任期届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 满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连选
公司设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 可以连任。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公司设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其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与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时为止。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总数的 1/2。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
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应在 2 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
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
履行董事职务。 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首
个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届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
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一致。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家、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
计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其中至少有
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
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适当的会计专业人士,或适当的专业资格。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设
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 董事会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适当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
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五日前;特殊情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五日前。 形下,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
效地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召开方式;
(五) 其他根据会议规则制定的事项。 (六) 其他根据会议规则制定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示;
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关联(连)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且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连)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
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 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
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A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年度的首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
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年度报告、年度业绩、中期报告、中期业绩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下列顺序分配: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四) 支付股东股利。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赔偿责任。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须在香港为 H 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 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司就 H 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
等 H 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
整。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酬)或者确定审计费用(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
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信息;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
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
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 H 股股东,
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
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书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 日起三十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四十五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
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及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或者国
(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
担保。
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之内在《上海证券报》、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之内在《上海证券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www.hkexnews.hk)上公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新增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
起生效。 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本章程实施后,原章程自动失效。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上述条款修订外,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
案)》《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