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健全
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
益。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及措施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制度利用其关联关系,发
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的资产。公司董事长是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
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
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
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
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
当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
控制,负责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情况。公司须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 10 个工作日内
将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上报监管机构。
第十条 公司年审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
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
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
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开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