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江
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
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
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时,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一名董事均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
具体办法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
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数。
具体办法如下:
(一)当某位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等议案
的最大表决权数,该投票视为有效,差额部分视为自动放弃的表决权。
(二)当某位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积超过其拥有的对该等议案的最大
表决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决权总数计算;
均为无效。
出现第 2 种情形,且在现场投票的情况下,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
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表决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合计表决权数不
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
则该股东的全部选举投票均无效,视为弃权。
(三)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应保证股东投出的表
决权数不超过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 2 个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
累积投票制;
(1)如为换届选举,则本次换届视为失败,原董事会应继续履行职责,公
司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换届等程序。
(2)如非换届选举,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且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得票总数在候选人中又为最少,如全部当选将
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
进行第二轮选举后,若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4 项规定执行。进行第二轮选
举后。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