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1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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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A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智家”或“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
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 A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 A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本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的本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本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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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
表意见。
构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本计划的持有人
  本计划的持有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持有人是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此外,公司实施的本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本计划的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
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本计划的覆盖范围包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人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
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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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范围是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计划确定的参与人员共计不超过 2,570 人。本计划的资金总额为 75,700 万
元(含),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一份额为 1 元。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勇、刘晓梅,共持有份额 3,134 万元,占本计划的 4.1%;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2,560 名,共持有份额为 72,566 万元,占本计划的 95.9%。
  第五条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额度为 75,700 万元。该等激励
基金系公司员工薪酬结构中的一部分。
  第六条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票。若公司采用配股的
方式进行融资,本计划有权公平参与认购。
  本计划的资金总额为 75,700 万元,股票来源于拟受让海尔智家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回购的股票,该等股票系从二级市场以市场价回购的股票,其受让价格按
照回购账户中累计回购的股票的均价进行确定(均价按照回购账户累计购买的总
金额除以回购账户累计的股票),具体数量届时根据受让的回购股票的交易均价
予以确定;本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计划独立于其他期员工持股计划,但已设立并存续的各员工持股计划(包
括 H 股员工持股计划等)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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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本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归属期及终止
  本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当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计
划时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计划终止,也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1)本计划自公司披露完成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受让回购的标的股票
的公告之日起设立12个月的锁定期;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再融资等
情形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新增股票与其所对应股票的解锁期相同。
  锁定期结束后,管委会基于公司的业绩考核机制对持有人进行考核,考核后
归属至经考核合格计划持有人,考核期为两年。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委会有权
延长或者缩短考核期并调整相应的权益归属比例。
  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两期归属至持有人,本计划锁定期满后对应的标的
股票按照40%、60%分两期归属至持有人,具体归属时间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为激励各考核对象聚焦目标、创造业务增值,推动公司物联网智
慧家庭的战略实施,本计划项目下的考核指标如下:
  (1)本计划下持有人系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平台人员的,其2025年度及
标及规则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注)
   考核指标         40%/60%归属于持有人。
            ?   ROE在16.8%(含16.8%)~17.7%之间由管委会决定归属的比例并
                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后进行归属。
   考核指标
            ?   若ROE低于16.8%,则其名下本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的40%/60%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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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
  注:(1)剔除再融资对ROE的影响:若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等资本市场融资
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考核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收益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各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收益率的考核指标,调
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剔除并购事项对ROE的影响:在考核年度发生的并购事
项对考核指标的影响,在考核年度进行剔除。(3)剔除资产出售对ROE的影响:在考核年度发生的资产出
售(包括股权类资产出售)事项对考核指标的影响,在考核年度进行剔除。
  (2)本计划下的除上述第1项所列示的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平台人员以外
的其他持有人,管委会根据其业绩表现进行考核,在2025年度和2026年度考核结
果达标分别归属40%、60%。
  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含本
数)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但经董事会决议延长的除外;
  (2)本计划锁定期满后,本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3)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议终止本计划。
决定资金解决方案及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本计划的相关机构
常管理,代表本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本计划持有人会议
  (1)选举、罢免、更换管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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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本计划的重大实质性调整;
  (3)决定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及其他相关事项;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及相关主管机构等
监管机构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管委会主任选举产生后,本期持有人会议由管委会负责召集,管委会主任主持。
管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管委会委员负责主持。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紧急情况时可以经过通知后
随时召开。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1)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表
决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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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除持有人会议、本计划另
有规定外,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5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由3-5名委员组成。管委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本计划审查确定参与人员的资格、范围、人数、额度;
  (5)制定及修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6)根据公司的考核结果决定持有人权益(份额);
  (7)负责本计划的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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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选聘、对接工作(如有);
  (8)办理本计划购买股票的锁定、解禁、归属等全部事宜;
  (9)决定本计划的融资方式、金额以及其他与本计划融资相关的事项;
  (10)行使本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如本计划采用自行管理的方式,则管委会
作为管理方,负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
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管委会
亦可将其资产管理职责授予第三方管理(如选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本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11)制订、执行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债券等
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授权管委会主任在本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计划所持股份的
股东权利;
  (13)决定本计划资产的分配;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委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委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委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本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约定外。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管委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临
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邮件、电话、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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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会议决议需经管委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
字。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未出席管委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一条 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
  本计划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如本计划自行管理,则管委会作为管理方,负责
本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代表本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如本计划委托资产管理机
构进行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的,则由本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委会选择合适的资产
管理机构对本计划进行管理,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
关协议为准。
  管委会或资产管理机构等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计划的约定管理本计
划,确保本计划以法律法规允许的途径购买和持有标的股票。
  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
产归入其自有资产;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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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资产委托状况;
  (4)委托资产的投资;
  (5)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6)特别风险提示;
  (7)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8)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与终止;
  (9)其他。
             第四章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计划持有人
  (1)依照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按认购本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本计划相关的
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本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本计划约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
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4)遵守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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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本计划的资产构成
确定归属对象的其他资产等。
  本计划项下资产独立于其他计划,且独立于上市公司及管理方的资产,上市
公司、管理方及上市公司、管理方的债权人无权对本计划项下资产进行冻结、扣
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
  第十四条 本计划资产处置办法
会议审议通过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面授权出售本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或确定相关股票归属。
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的,由管委会授权管理方按照持有人所持
份额进行分配。
  若本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本计划资产依据前款规定清算、分
配完毕的,经管委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备案,本计划即终止。
进行清算,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或股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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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本计划不作变
更。
    在归属期内对持有人每个归属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持有人,相关本计
划份额由管委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其他持有人,下同)。
    (1)职务变更
    ①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其相关
的本计划份额可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不增加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
    ② 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其已
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由管委会进行处置。
    (2)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终止
    除因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外,持有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自终止之日起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
计划份额由管委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其实际贡献将份额归属于持有人,
或者收回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由管委会进行处置。
    (3)退休
    除退休返聘外,持有人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终止劳动关系,

    ① 若在其退休当年绩效考核合格且接受公司的竞业禁止限制的,则其已授
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不受影响;如果其退休时间点位于锁定期或位于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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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则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份额在第一个归属期内全部归属。
  ② 若在其退休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由管
委会进行处置。
  (4)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
不受影响。非上述情形,由管委会处置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
  (5)死亡
  如持有人因公死亡的,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如果发生在锁定期或第一个归属期,则其已授予但未
归属的份额在第一个归属期内全部归属给其合法继承人。非上述情形,由管委会
处置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本计划份额。
  (1)除非公司另有决定,出现下列情况时,持有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将由
管委会处置:
  ①持有人犯有严重过失、任何欺诈或不诚实或不当行为,无论是否与持有人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雇佣、聘用或服务有关,也无论是否已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
终止与持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终止;或
  ②持有人曾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犯罪;或
  ③持有人因违反中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不时有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而被判
处刑事处罚;或
  ④持有人严重违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之间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保密
或不竞争义务,或泄露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特定信息;或
  ⑤公司或公司涉及持有人的任何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或遗漏,包
括但不限于可能显示任何规定的绩效目标以不正确或不准确的方式评估或计算
的情况(公司有权酌情决定),或者任何计划份额的归属可能导致任何不公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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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的结果;或
  ⑥如果公司的任何相关子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立即终止持有人的劳动合同
关系或聘用关系;或
  ⑦持有人的任何行为对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相关成员的声誉或利益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按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或
  ⑧持有人在归属日之前或当天已不再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员工,或已成为排
除参与者或不再是合资格人士。
  (2)在出现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时,董事会或管委会有权决定:
  ①持有人获得本计划份额的任何权利将立即失效及取消(包括但不限于授予
或归属任何本计划份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及
  ②指示持有人(且持有人承诺配合公司的指示)返还、偿还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任何既定本计划份额(含已归属的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包括由此衍生或
产生的任何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或公司指定人士)返还出售或处
置相关已归属本计划份额对应股份的收益及/或向公司(或公司指定人士)无偿
转让所有相关已归属本计划份额对应股份(且相关税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的上述决定应是决定性的并对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每种情况下,
公司均有权决定员工持股计划不应因此而被管委会处置或根据其可能决定的条
件或限制(对持有人具决定性和约束力)而确定。
  公司不对任何因上述规定而导致持有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失效承担任何责
任,持有人不得就上述规定以及本计划的约定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向公司、
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索赔。
          第六章 本计划股份权益的归属及处置
  第十六条 本计划股份权益的归属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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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归属条件的,由管委会提出申请后,选择以下一种或
几种处理方式:
  (1)由管委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将股票归属至计划持有人个人账
户;
  (2)管委会在存续期间代为出售本计划所购买的标的股票;
  (3)管委会在存续期间继续持有标的股票;
  本计划项下归属期为两年,各归属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分红归本计划所有,并优先用于支付受托资产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如有);因业绩考核不合格、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终止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份,由管委会决定标的股票的权益归
属公司或激励其他价值贡献更大的员工。
额或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否则,相应行为
无效。
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可选择由本计划出售相应金额的股票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后,
管委会将剩余部分股票归属至个人。
各方均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除中国证监会、
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1)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在公司刊发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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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4)在公司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
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5)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6)在知悉任何可能会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时,至该等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7)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上市地
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上第1项-第4项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包括公司延期公布业绩的期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管委会有权修改本办
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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