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2 - 2025/6/13 2025/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99,299,3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2 - 2025/6/13 2025/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陕西苍松机械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导航设备有限公司、湖
北聚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兴华机械厂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106362
特此公告。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