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2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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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甬芯集成电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元器利创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德悦高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经济技术
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联力昭离景元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宁波联力龙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经济技术开
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有限合伙)、
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中
芯集成电路 宁波)有限公司 94.366%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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