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甬芯集成电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元器利创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德悦高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经济技术
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联力昭离景元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宁波联力龙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经济技术开
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有限合伙)、
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中
芯集成电路 宁波)有限公司 94.366%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