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2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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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控股          公告编号:2025-30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与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曼格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建西女士拟将其持有的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曼格睿。同日,孙建西女士及其一
致行动人李太杰先生与陈可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
孙建西女士和李太杰先生拟分别将其所持 33,825,424 股股份和 8,106,916 股股份
(合计 41,932,34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对应的表决权、提
名和提案权、参会权、查阅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陈可先生行使。
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表决权委托事宜进一
步明确。具体内容详见《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
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57)。
议》,对股份转让款支付以及协议的生效条款进行了变更。具体内容详见《达刚
控股: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66)。
  二、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孙建西女士及李太杰先生与陈可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对表决权委托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一(委托方):孙建西
   甲方二(委托方):李太杰
   乙方(受托方):陈可
   鉴于甲方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与金祥远舵叁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祥远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将自身所持
上市公司 15,880,0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给金祥远舵进行
了约定。同时,甲方一于 2025 年 6 月 5 日与金祥远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
解除协议》,甲方一不再向金祥远舵转让前述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各方就表决权委托事
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鉴于”部分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将原协议“鉴于”部分第 3 款内容、补充协议一“第一条‘鉴于’
部分的变更内容”变更如下:
   甲方一已与乙方指定主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一已同意将自身所
持上市公司 34,936,1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转让给乙方指定主
体。前述转让完成后,甲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7,812,390 股股份。甲方一和甲方
二拟分别将其所持 49,705,474 股份和 8,106,916 股份(合计 57,812,39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简称“委托股份”)。
   第二条 委托股份数量的变更内容
   各方确认,将原协议“第一条委托股份数量”变更如下:
份比例为 18.20%)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查阅权等股东权利
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乙方同意接受
上述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委托股份是指其届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第三条 除上述变更外,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将
持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生
效之日起,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中相关条款及其他各方任何前期签署的关于表决
权委托事宜的协议、函件、承诺、纪要等文件自动失效,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表决权委托协议部分条款调整后,孙建西女士和李太杰先生的
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由原来的 41,932,34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增
加至 57,812,3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
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
动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事宜,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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