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 华懋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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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六月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
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
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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