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力创通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力创通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陆玉龙、毕淼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华力创通
股票代码 300045
注册资本 662,675,236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乙 18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乙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小离
实际控制人 高小离
董事会秘书 宋龙
联系电话 010-8296639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5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8,458,14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1 元,本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29,999,994.6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113,498.26 元(不含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3,886,496.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390 号)。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
办法》
定,持续督导华力创通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华力创通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华力创通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华力创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90.6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致同专字(2022)第 110C016405 号)对公司以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之后定期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该部分等
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
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
意见。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通,保荐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
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41%,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
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
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均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保荐代表人变更
的保荐代表人,因程伟先生工作岗位变动,现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毕淼先生接替程伟先生继续履行公司持续督导期
间的工作。
(六)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本公司结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北斗机载终端及地面数据系统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上
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均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生的通知,三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决定解
除三方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高小离先生、王琦先生、熊运鸿先生变更为高小离先生。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一
致行动协议》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经三方有效签署,其相关条款
和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经三方协商后解除,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次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高小离、王琦、熊运鸿变更为高小离。
(八)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4 年 12 月,“北斗机载终端及地面数据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10,000 万元,已经使用完毕,该项目实施完成,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余额合计为 2.34 万元(为现金管理取得的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为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 2.34 万元(最终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
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使用情况已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北斗+5G 融合终端基带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在“北斗+5G 融合终端基带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
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和效益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和成本
控制,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费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余了
部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9,958.63 万元,其中研发设备购置 2,068.74 万
元、软件及知识产权购置 802.22 万元、研发人员支出 314.01 万元、研发材料
证过程中生产了一批基于北斗+5G 的产研一体化卫星通信芯片并实现销售,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上述产研一体化芯片计入营业收入,相关成本计
入营业成本中。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规要求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力创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发行
人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保荐代表人:
毕 淼 陆玉龙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