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四)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当选的独
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
董事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
数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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