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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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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