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5-04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盛”)拟与普通合伙人广东星
航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新创”)、上海同道同创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道同创”)签署《青岛星航新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青岛星
航新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设立时核准的名称为准,下同)(以
下简称“星航新能”或“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410 万
元,其中有限合伙人前海弘盛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700 万元,认缴比例为 49.91%;
有限合伙人同道同创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700 万元,认缴比例为 49.91%;普通合
伙人星航新创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认缴比例为 0.18%。以上出资方式都为
人民币现金出资。专业投资机构星航新创担任星航新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次投
资是直接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
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次共同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星航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7JYAQY3H
成立日期:2022 年 3 月 23 日
营业期限:2022 年 3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25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 号 30 楼 D 区 3009
法定代表人:袁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宏地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智能电动汽车产业链、新能源和前沿科技等领域的
境内外未上市企业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星航新创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250.00 100.00
关联关系说明:星航新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星航新创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星航新创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
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案登记情况:星航新创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186)。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56626K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7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玓
注册资本:14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技术及新能源技术开发外包、业务流程外
包;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池、手机、笔记本电
脑、移动电源、电池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换流器、逆变柜、逆变器、光伏逆
变器、汇流箱、开关柜、移动储能系统、微电网系统、户用储能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
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高科技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物业管理;电动车租赁;自有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前海弘盛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40,000 100%
关联关系说明:前海弘盛是欣旺达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同道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EKXEH15D
成立日期:2025 年 5 月 20 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张情怡
注册资本:10 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 979 号 2 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同道同创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0.1 1%
张良灿 9.9 99%
合计 10 100%
关联关系说明:同道同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合作各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拟):青岛星航新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星航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管理人:广东星航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满四年之日止,其中
第一年为投资期,后三年为退出期,如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则应提前进行
清算。在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两次,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前述存续期限延长期届满后,经合伙人会议同
意可进一步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七)基金规模: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 5,410 万
元,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本合伙企业的最终认缴出资总额。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
定是否实际出资,并且有权独立决定增加或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至符合
监管部门要求的最低限额。
(八)投资方向:直接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尔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九)本次投资后,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
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号 (万元) 例(%)
广东星航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普通合
公司 伙人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 有限合
限公司 伙人
上海同道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
(有限合伙) 伙人
合计 5,410 100.00 -
备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十)出资方式: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十一)备案登记情况: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本次交割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就本次投资变更登记后,将及
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
序。
(十二)一票否决权:公司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广东星航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同道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
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良好的
投资回报,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存续期限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认缴出资额: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 5,410 万元,
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本合伙企业的最终认缴出资总额。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是
否实际出资,并且有权独立决定增加或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至符合监管
部门要求的最低限额。
出资期限:缴纳时间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载明的具体时间为准,各
合伙人应于缴付出资通知明确载明的期限以人民币现金方式缴足全部出资。
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为免疑义,本合伙企业成立
之日指各有限合伙人均已完成首轮缴付出资的实缴且由普通合伙人独立指定的日期,
具体以普通合伙人通知合伙人的日期为准,下称“基金成立日”)起满四年之日止,
其中第一年为投资期,后三年为退出期,如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则应提前
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两次,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前述存续期限延长期届满后,经合伙人会
议同意可进一步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五)管理机制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普通合伙人应促
使本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合计代表合伙企业实
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1/3)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前提是该方式
应能使每一参加会议的合伙人能够与所有其他与会人员进行即时交流,会议召开前
普通合伙人应及时提前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由普通合伙人且代表本合伙
企业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即为通过(但在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
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发生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僵局情形时,或需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由
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交易是否属于利益冲突事项时,无需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
通过的所议事项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该决议。
(2)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将自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
理运营。管理人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
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企业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
议,办理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履行的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的
定期信息/重大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等。
(六)合伙权益转让与退伙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出售、交换、转让、转移、质押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或对该等权益设定权
益负担。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其他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在同等情况下
有优先受让权,该有限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发出与对外转让
条件实质一致的要约,其他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有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优先
购买该等转让的合伙权益。对于其他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未予受让的合伙权
益,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格投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
应配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具备履行普通合伙人职权
能力的关联人士。除非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向其关联人
士以外的人士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满足前述条件新入伙
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
实缴资本的要求。退伙的具体程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
(七)管理费
除非经管理人另行书面同意豁免,作为管理人提供上述投资管理及其他服务的
对价,本合伙企业应按以下约定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管理费。
受限于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全部退出所导致的提前清算,本基金管理期限内,
(i)在基金成立日后的前四个管理年度内,管理费按照本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的实
缴出资总额的 2%/年提取管理费,(ii)如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存续
期限,在该等延长期的管理年度内,管理人不收管理费。
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年度支付:首个管理年度的起始日为基金成立日,截止日
为当年 12 月 31 日;最后一个管理年度的起始日为当年 1 月 1 日,截止日为本合伙
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在延长的情况下,为延长期届满日);不足一个完整日
历管理年度的期间应按照实际天数进行折算。
(八)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为项目制基金,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
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各合伙人项目投资成本比例(即各合伙人实缴出
资中用于支付项目投资成本的资金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普通合伙人未实缴出资的
不划分项目投资收入,其中:
(1)普通合伙人(如需)按照项目投资成本比例划分的金额,应实际分别支付给
普通合伙人(如需);
(2)各其他有限合伙人对按照项目投资成本比例划分的金额,则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进行实际分配:
(i)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
限合伙人根据本第(i)项取得的累计分配等于其届时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
出资额;
(ii)门槛回报:如有剩余,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
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实现按年化利率 8%(单利)计算的门槛回报(“门槛
回报”,按照该合伙人各期出资缴付通知书载明的最后缴付出资期限日期或实际出
资之日(孰晚)起算到其取得金额覆盖各期出资本金之日止);
(iii)80/20 分配:在门槛回报后如仍有余额,则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八十(80%)
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根据(iii)项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分成”,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亦可将绩效分成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关联人士,普
通合伙人亦可根据其自主决定豁免收取该等绩效分成。
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
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
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
合理决定,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九)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不得以本合伙
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亦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本合伙
企业。除非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均无权就本合伙企业事项
进行表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
行使如下权利:
计账簿;
讼;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和
按照本协议条款及合伙人之间的其他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履行以下义务:
义开展任何业务,亦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本合伙企业;
登记、备案以及取得相关表决证明的有关事项的修订,应普通合伙人的要求配合完
成相关程序;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职责
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有完全的
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本合伙企业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投资项
目的管理以及促进合伙企业的业务发展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
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义执行符合本合伙企业目的的行动,而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的进一步批准或表决;
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十)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直接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
投资。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
普通合伙人应在适当的会计账簿和账户记录保存或促使保存本合伙企业交易和
账户信息的全部和准确记录。该等会计账簿应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以中文记录。
普通合伙人应于本合伙企业成立当年之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全体合伙人提交
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告及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除适用法律及本协议另行规定外,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为了通过利用专业
投资机构在电动汽车、新能源等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
产业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
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
(2)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
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投资实施中存在战略决策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财务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
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
督促基金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且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
亦不存在关联交易。
(四)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
过程中,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