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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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财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
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监管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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