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燕食品: 紫燕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6: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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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7     证券简称:紫燕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5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1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6,300,000.00 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65,203,207.57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A15887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变更、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仓储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内部投资
结构及延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所涉
及的相关手续及协议,开立、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紫燕食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变更、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30)。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和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分别和安徽云
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紫川食品有限公司、重庆
紫川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仁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6 月 3 日,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   募投项目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8280078801200006248    0
上海浦东
       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98280078801100006251    0
发展银行                                                   分布式智
       重庆紫川食品有限公司        98280078801400006255    0
股份有限                                                   能仓储项
       山东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98280078801800006253    0
公司闵行                                                   目
       连云港紫川食品有限公司       98280078801600006254    0
支行
       武汉仁川食品有限公司        98280078801900006249    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分布式智能仓储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前一月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一、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二、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下合称“甲
方”)
  甲方 1: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
  甲方 2: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安徽云燕”或者“甲方 2”)
         连云港紫川食品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连云港紫川”或者“甲方 2”)
         山东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简称“山东紫燕”或者“甲方 2”)
          武汉仁川食品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简称“武汉仁川”或者“甲方 2”)
          重庆紫川食品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简称“重庆紫川”或者“甲方 2”)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云燕、连云港紫川、山东紫燕、武汉仁川、重庆紫川为上市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安徽云燕、连云港紫川、山东紫燕、武汉仁川、重庆紫
川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布式智能仓储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安
徽云燕、连云港紫川、山东紫燕、武汉仁川、重庆紫川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智能仓储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前一月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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