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 中伦: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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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希德”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法律意见书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分红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赛科希德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34.5元/股(含),回购的实
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172,456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2.0467%。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规则》
                 《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
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截至2025年3月31日,
公司总股本106,142,4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总数2,172,456股后的股份数为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
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每股现金股利
为人民币0.33元/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
日,公司总股本106,142,40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172,45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03,969,944股。以2025年5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
                                                法律意见书
价格24.18元/股计算: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18-0.33)÷(1+0)=23.85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03,969,944×0.33)÷106,142,400≈0.3232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18-0.3232)÷(1+0)=23.8568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3.85-23.8568|÷23.85≈0.0285%
    综上,根据公司确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
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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