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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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
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
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按一般多数
原则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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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
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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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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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当提前
制。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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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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