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
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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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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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达到前款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相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披露符合相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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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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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但属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
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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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
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
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
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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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
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
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
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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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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