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董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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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股东
不得推荐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士作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
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得就任公司董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其本人
和其提名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该事项。
公司应在知晓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自公司将解除通知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生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
任。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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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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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2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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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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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董事会有权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审批,并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
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
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
同: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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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的
同。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
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则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批准未达到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等
事项;
(五)提名总经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非独立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草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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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视需要征求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专人送达)。
但在特殊或者事态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
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并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且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3日(含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
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
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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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签署日期。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临时会议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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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包括变更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六章 董事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需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件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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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应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
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
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
董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
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
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或未在会议主持人要求的时间内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事项有关联
关系而需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无法形成董事决议的事实发生后2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第四十一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撤换之
前,不具有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工作人员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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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如有)、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决议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
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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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等其他对范围的描述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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