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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
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等记
名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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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