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9: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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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慧辰资道资
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的内部审计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内部机构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
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公司的经
营管理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接受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部
门、子公司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
复。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计划/审计要求,灵活安排调整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
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检查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
  (四)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
件、资料、电子数据,包括与监管部门的信件往来以及管理层和各类委员会的会
议纪要;
  (五)有权接触任何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公司记录、资源和员工,并进行
现场实物检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
证明材料;
  (六)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向公司各级管理部门或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开展审计工作时,结合具体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审计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门在年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
审计计划。
  (二)在实施内部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并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要
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配合。
  (三)审计工作开展中,内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
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
程,妥善保管各种旁证材料,做好调查记录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要求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四)在审计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如实汇报和反映,必须依法有据,实
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五)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提
高内部审计的工作效率。
  (六)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内部审计
报告初稿。
  (七)内部审计报告的要求:
  (八)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在听取内部审计情况后有不同意见时,可对事实和
数据是否确切提出补充意见或复议,经审计部门研究、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
进行修改。
  (九)内部审计报告应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进行归档。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执行。
  (十)当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未能按照既定的执行日期完成行动计划且逾期超
过一个月,审计部门有权就该情况及时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沟通,要求被
审计部门或单位对行动计划细节进行修改并配合完成审计工作。
  (十一)在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决定不采取任何措施并且接受风险的情况下,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并且就其所接受的风险与公司风险偏好进
行比较,以确认风险接受过程符合程序要求。
  (十二)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及相
关部门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
查。
  (十三)公司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或内部组织评估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
审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中也可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
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十四)在上述审计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应当参照《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含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最新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
针对本行业业务及风险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关审计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证据管理    内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后,应按以下方法和原则
进行处理:
  (一) 内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情况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 内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
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依据。内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三) 对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作进一步
核实。
  (四) 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
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以作
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五)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毁弃、转移资料、询问记录及其他证据。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或允许的人
员泄露或提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
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
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
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
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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