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9: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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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高管人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
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
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管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
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等记
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
董事、高管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
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
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
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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