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北
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五)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广告、媒体、报刊、新媒体平台和其他宣传材料;
(八)邮寄资料;
(九)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十)现场参观或咨询、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一)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
(十二) 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尽可能
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
效率性。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
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
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
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战略、产业规划、
产品特点、生产流程、市场营销、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公司文化等相关公司信
息,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熟悉证券市场,受过必要的培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
程序;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董事会
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
握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
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董事会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
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
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
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
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
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
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通解
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
等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露
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
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
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